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董事长薛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健男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何满年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元 币种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本公司 H 股股东中,非登记股东的股份由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代为持有。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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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核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24家证券营业部的批复》(沪证监许可[2018]76号),公司获准新设分支机构。截至报告期末,24家证券营业部的筹建工作正在进行中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目前共有分公司14家、证券营业部243家。
2018年9月29日,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股票质押业务客户尹某等偿还融资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共计约10,39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并申请了财产保全。目前,该案已由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018年10月22日,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股票质押业务客户崔某等偿还融资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共计约27,92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并申请了财产保全。目前,该案已由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018年10月23日,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融资融券客户马某偿还融资本金、利息、逾期罚息等共计约1,52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目前,静安法院已受理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2018年10月22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光大资本旗下的私募基金管理子公司“光大浸辉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浸辉”)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签发的仲裁通知。申请人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光大浸辉之《上海浸鑫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争议事宜,请求裁决光大浸辉(浸鑫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其支付投资本金、投资收益、违约金、律师费、仲裁费等合计人民币约45,237万元。目前该仲裁尚未开庭审理。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国际”)诉公司全资子公司光证资管,及光证资管提起反诉案已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 重要事项”—“十五、 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章节披露。因厦门国际撤回起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出具(2017)沪民终194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终结,相关费用由厦门国际承担。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