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晰人民币合格境内组织出资者境外证券出资处理有关事项的告诉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经营处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标准人民币合格境内组织出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出资者)境外证券出资(以下简称境外出资)活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内组织出资者境外证券出资有关事项的告诉》(银发〔2014〕33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人民币合格出资者境外出资微观审慎处理和信息报送等事项告诉如下:
一、人民币合格出资者境外出资是指获得国务院金融监督处理组织答应的境内金融组织,以自有人民币资金或征集境内组织和个人人民币资金,出资于境外金融商场的人民币计价产品(银行自有资金境外运用在外)。
二、人民币合格出资者展开境外出资的,不得将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外购汇。
三、人民币合格出资者展开境外出资的,应当依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人民币合格出资者基本状况、保管银行、资金来源及规划、出资方案、资金汇收支、境外持仓状况等信息。
四、中国人民银行依据跨境资金活动局势、离岸人民币商场活动性及人民币产品展开状况等要素对人民币合格出资者境外出资实施微观审慎处理。
五、境内保管银行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和展业准则,加强对人民币合格出资者境外出资行为的真实性、合规性审阅,保证相关事务依法依规展开,并依照银发〔2014〕331号文要求经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处理体系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信息。
六、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依据本告诉拟定相应实施细则以及信息报表,做好人民币合格出资者的信息监测作业,加强对人民币合格出资者的事中过后监督处理,定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人民币合格出资者出资的相关状况。
七、对违背事务处理、信息报送相关规定的人民币合格出资者及其境内保管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采纳通报、期限整改等监管办法。八、本告诉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