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是什么?
尽管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运营决议计划,表决权受到限制,但并不代表优先股股东没有表决权。依据《国务院关于展开优先股试点的辅导定见》内容,优先股股东在两种状况下具有表决权。
一种状况是公司对与优先股股东利益切身相关的严重事项进行表决时,优先股股东享有表决权,并且与普通股分类表决,这类表决能够称为优先股股东“固有的表决权”。《辅导定见》规则以下五种事项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经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经过:
(1)修正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削减公司注册资本超越百分之十;
(3)公司兼并、分立、闭幕或改变公司方式;
(4)发行优先股;
(5)公司章程规则的其他景象。
另一种状况是因为公司长时间未按约好分配股息,优先股股东康复到与普通股股东相同的表决权,能够参与公司运营决议计划,与普通股一起参与投票,这类表决权能够称为优先股“康复的表决权”。《辅导定见》规则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接连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好付出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能够享有公司章程规则的表决权。需求留意的是,“康复的表决权”并不是一向存在的,当公司全额付出所欠优先股股息时,优先股股东将不再享有这类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