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6月6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向各位董事发出。
2、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时间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6月11日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地点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四楼会议室;方式:以现场表决方式。
3、董事会会议应出席的董事9名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名。
4、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茂洪先生召集和主持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监事、高管、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表决了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关于《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并根据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部分的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董事李良雨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8名董事参与了表决。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002833 证券简称:弘亚数控 公告编号:2019-045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6月6日以专人送达形式向各位监事发出。
2、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的时间:2019年6月11日;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方式:以现场表决方式。
3、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的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
4、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徐明先生召集和主持,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5、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96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548,85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002833 证券简称:弘亚数控 公告编号:2019-046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96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548,85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1%。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关于《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并根据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部分的股票解除限售事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7年3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2017年3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年3月5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审核,发表了《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2017年3月23日,公司公告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17年3月2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2017年6月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17年6月19日,公司董事会已实施并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授予日为2017年6月6日,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6月20日。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为101人,首次授予的股份数量为186.50万股,占授予日时点公司总股本的1.40%。
8、2017年11月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7年3月28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 2017年11月1日为授予日,授予16名激励对象9.2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了独立意见,国浩(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17年12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邓月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0.3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6.94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17年12月26日,公司董事会已实施并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工作,授予日为2017年11月1日,预留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7 年12月27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拟定的激励对象为16人,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20万股。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激励对象林广华先生因自身原因放弃认购授予全部份额共计0.30万股限制性股票,因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际发生的授予对象为15人,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90万股,占授予日时点公司总股本的0.0658%。
11、2018年2月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公司将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杨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合计 0.9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3.354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18年4月17日,公司完成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2万股并披露了《关 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其中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0.3万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0.9万股,公司总股本由13531.40万股减少至13530.20万股。
13、2018年6月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 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14、2018年8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3名原激励对象刘景、罗稳存、苏都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1.77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6.99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5、2018年11月17日,公司完成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77万股并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总股本由13530.20万股变更为13528.43万股。
16、2018年12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17、2019年4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2名原激励对象曾国锋、邹奇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0.3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回购注销曾国锋首次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0.18万股,回购价格为26.948元/股;回购注销邹奇预留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0.12万股,回购价格为33.413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目前公司正在办理前述股份的回购注销手续。
18、2019年6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公司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6月6日,截至2019年6月6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2、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96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48,85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41%。具体如下:
■
注:激励对象中李良雨先生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许丽君女士、莫晨晓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考核,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96名激励对象的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良好以上,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96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共548,850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96名激励对象在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548,850股,同意公司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六、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96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548,85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解锁条件、对象及数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之法律意见书。
董事会
201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