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性适用“先行判决+临时禁令”救济模式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理了游戏“烈焰武尊”对游戏“蓝月传奇”的著作权侵害案。近日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对该案作出判决。
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和公司)系涉案网页游戏“蓝月传奇”的著作权人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英公司)系该游戏独家授权的发行运营公司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享有“蓝月传奇”的著作权使用许可。盛和公司、恺英公司认为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峰公司)运营的“烈焰武尊”手机游戏在整体上复制了“蓝月传奇”网页游戏的基本表达,侵害其游戏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仙峰公司停止侵害、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开支65万元。
杭州中院一审认为,“烈焰武尊”包含了大量与“蓝月传奇”相同或近似的具体情节,且其部分游戏界面与“蓝月传奇”的游戏界面在外观上基本一致,故应认定仙峰公司侵权行为成立。考虑到确定本案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将花费大量时间,出于及时制止侵权的需要,杭州中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先行判决:仙峰公司立即停止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烈焰武尊”手机游戏。同时,考虑到当事人上诉后一审判决即处于未生效状态,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故法院还根据当事人申请作出诉中行为保全裁定,责令仙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仙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高院提出上诉。浙江高院审理后认为,“烈焰武尊”对“蓝月传奇”游戏特定玩法规则的独创性表达进行了照搬和复制,侵害了“蓝月传奇”的改编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浙江高院遂于2020年3月2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关本案侵权损害赔偿等部分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杭州中院在继续对本案定量部分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发出了多道调查令调取侵权游戏的流水数据,并作出书证提交命令,裁定责令被告自行提供流水等收入数据。仙峰公司自行提交的数据显示,在法院认定的侵权期间内,其运营“烈焰武尊”游戏的总流水金额达9300万余元,扣除渠道分成及税之后的收入金额达4700万余元。以该金额为初步依据,经综合考虑仙峰公司开发运营“烈焰武尊”游戏所支出的授权成本、推广成本、人工成本、维护成本等,结合源自“蓝月传奇”的独创性表达在“烈焰武尊”游戏中所占比例及其对仙峰公司利润的贡献率等因素,杭州中院综合确定了1000万元的赔偿金额。
浙江高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恺英公司和盛和公司明确主张以仙峰公司的违法所得作为赔偿数额计算方法,仙峰公司亦予以确认,且根据各方当事人在一、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计算侵权人违法所得,故本案应当以此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方式。一审法院采用裁量性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不当,纠正为依据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予以计算。
尽管恺英公司、盛和公司对仙峰公司提供的后台流水数据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故可认定“烈焰武尊”游戏在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期间的总流水收入为93488845.22元。综合渠道通道费率和分成费率以及营销分成成本率、仙峰公司对涉案游戏投入的内部成本率等因素得出涉案游戏的利润率为20%。综合“烈焰武尊”被认定侵权部分在游戏整体收益中的比例,涉案权利作品“蓝月传奇”独创性部分的比例,“烈焰武尊”在侵权内容方面与“蓝月传奇”相似程度的比例,得出“烈焰武尊”侵权内容对涉案游戏收益的综合贡献率为17.325%。
最终,浙江高院改判,确定仙峰公司的违法所得即赔偿数额为324万元。
■法官说法■
诉讼救济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救济模式可以有效改善这一状况。本案中,对属于定性问题的侵权认定部分进行审理之后,对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作出先行判决,同时搭配临时禁令措施,而对属于定量问题的损害赔偿部分则留待后续继续审理,合理发挥了这一模式的优势。
主审法官王亦非表示,属实体处理的先行判决与属程序措施的临时禁令之间具有良好的互补性,组合之后可以使先行判决审判效率更高,可以更快地将停止侵权判决送达双方。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之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故搭配诉中临时禁令,产生及时制止侵权的效果。相比于仅通过听证,甚至不经听证便作出的禁令,在案件定性事实已经查明的基础上,与先行判决并行的禁令显然更有可能符合案件终审结果,使禁令的科学性与公平性得到更好保障,可以避免误伤被告的合法利益。
王亦非介绍,一审的先行判决意味着就该部分的二审判决也可提前,被告可以更快获得司法对其行为定性的终审意见,从而及时确定是否需要调整经营方向。在就定性部分的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双方更具有合理预期,在调解走向上也将更加明确,因而更容易达成和解。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余建华 通讯员 庄 啸
编辑:田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