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赔比例100%!

ST天成股民维权一审胜诉

民事证券维权领域传来好消息!ST天成维权案有一审判决了,法院支持了受损股民诉求,有投资者一审获得100%赔偿!近日,投资者诉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861股票:600112,以下简称“ST天成”或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显示法院支持了投资者要求ST天成赔偿投资亏损金额的诉讼请求,赔偿比例为100%,投资者胜诉。

ST天成于2018年1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80009号),对公司2016年年度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业绩披露差异进行立案调查。历时数月,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12号)。2019年5月31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首批ST天成股票投资者提起的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诉讼案。庭审中,被告方律师抗辩,业绩预告盈利千万变脸为亏损近亿这一违规事件,不具有重大性,不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投资者方律师认为,ST天成在业绩预报中提前确认收益,但最终企业的实际收益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状态,反而与业绩预告相差甚远,此行为极其容易误导投资者进行投资,与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的受损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ST天成应赔偿因此受损的投资者。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表示,因为ST天成在2017年4月23日发布了2016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投资者可通过此公告知悉ST天成的虚假陈述行为,故ST天成索赔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1月26日,揭露日为2017年4月24日,因此,在2017年1月26日至2017年4月24日之间买入ST天成,并在2017年4月2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ST天成的受损投资者都具备索赔资格。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将姓名、电话、股票名称、股票数量发送到邮箱tz315*(*=@)wh-law.com,炜衡金融315团队将协助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ST天成索赔案还在有效诉讼期内,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积极参与索赔,莫失获赔良机。

*ST上普当选“索赔示范案”

索赔区间仍存争议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根据《上海市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试行)》将部分投资者诉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680,以下简称“*ST上普”或“公司”)索赔案件选定为示范案件。据悉,*ST上普索赔案件将采取示范判决机制进行审理,维权律师表示,这对于参与*ST上普索赔的投资者来说这是一个好消息。

2018年3月19日晚间,*ST上普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ST上普为弥补2014年度利润缺口、完成利润指标,2014年9月至11月,虚增营业收入1783.1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34.73万元000861股票;2014年11月,虚增营业收入2478.6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863.67万元。上述3笔三方贸易共导致*ST上普2014年度虚增营业收入4261.7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98.4万元,占上海普天201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1354.96万元的73.68%,故证监会对*ST上普作出行政处罚。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郑律师解释,示范判决机制,是指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其他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此次,*ST上普索赔被列为上海市金融法院的第二个示范案件,参照方正科技的模式,在示范判决下达后,投资者同样有望通过调解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赔偿。此前庭审中,*ST上普认为投资者损失是由系统风险、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且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具有重大性,投资者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要求法院驳回原告投资者的起诉。此外被告*ST上普还认为,案件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7年1月29日,即*ST上普发布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之日,在此后再买入股票的投资者损失与虚假陈述无关。对于*ST上普的答辩,投资者方认为本案不存在任何系统风险,被告也没有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存在这一风险,经营风险等也不能作为因果关系排除要素扣除。关于本案中揭露日这一争议焦点,郑律师认为,根据此前*ST上普案的开庭情况和近期方正科技的索赔判决情况看,*ST上普索赔案件将立案调查日(2017年1月18日)作为揭露日的概率较大。

炜衡金融315团队建议,在2015年3月21日至2017年1月18日期间买入*ST上普股票,并在2017年1月19日之后卖出或是持有*ST上普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tz315*(*=@)wh-law.com邮箱,参加由炜衡金融315团队组织的索赔活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ST东海洋信披违规尘埃落定

投资者维权大幕开启

000861股票(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月25日,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9号,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086,以下简称“东海洋”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终于尘埃落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东海洋的违规行为如下:未披露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划转事项000861股票;未披露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票据往来事项;2016年度报告、2017半年度报告、2017年度报告、2018半年度报告、2018年度报告的个别列报项目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东海洋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万元;对车轼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90万元,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其他相关责任人也被处以不同程度罚款。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邓律师认为正式行政处罚的下达,标志着证监会对此案调查、审理的初步完结。自此开始,因东海洋虚假陈述行为而受损的股民,也有了维权的法律依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7年4月6日至2019年5月6日期间买入ST东海洋,并在2019年5月7日卖出或继续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的投资者,可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tz315*(*=@)wh-law.com邮箱,参加由炜衡金融315团队组织的索赔活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

亿晶光电与股民和解持续进行中

投资者仍可参与索赔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537,以下简称“亿晶光电”)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18年5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后受损投资者纷纷向亿晶光电提起诉讼,要求亿晶光电赔偿其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自2019年6月26日亿晶光电披露与573名投资者的代理律师或本人签署《和解协议》起,至2019年7月22日,公司(甲方)新增与105名投资者(乙方)的代理律师签署《调解协议》,根据相关协议,经各方确认:1.就乙方起诉的民事赔偿案件,双方同意经调解或撤诉结案,并由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诉讼费由双方各担50%;3.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计人民币约900万元(含诉讼费);乙方自行领取或授权其代理律师代为领取全部款项。截至目前,公司累计与678名投资者的代理律师或本人签署《和解协议》或 《调解协议》,其中420起已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其余188起案件中,83起已撤诉,105起案件(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约1956万,以原诉讼请求金额为标准统计)中54起已开庭审理。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根据亿晶光电的虚假陈述行为及法律规定,暂定在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6月21日买入亿晶光电股票,并在2017年6月22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根据公司方面的表述,在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4月14日之间买入并在4月14日收盘时持有亿晶光电的受损投资人符合他们认可的时间范围。因此建议尤其是符合后一个时间段的投资者,可将姓名、电话、股票名称、股票数量发送到邮箱tz315*(*=@)wh-law.com,炜衡金融315团队将帮助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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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只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注意了

2019年8月13日,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861,以下简称“海印股份”或“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根据现有信息和法律规定,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吴律师暂定海印股份的索赔条件为:在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24日之间买入海印股份股票,并在2019年6月25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部分购买了海印股份公司债的投资者同样可以加入到维权队伍中,吴律师表示,即使最终全部兑付,也不影响债券投资者索赔的推进,因为债券的兑付和因虚假陈述侵权提起的索赔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炜衡金融315团队已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准备好立案材料,近期将向法院提交。

2019年3月13日,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71,以下简称“华谊嘉信”)公告称,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据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吴律师暂定索赔条件:在2013年12月3日至2018年5月17日期间买入华谊嘉信股票,并且在2018年5月1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华谊嘉信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诉讼。炜衡金融315团队近日将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华谊嘉信为被告提起诉讼。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股民,可将姓名、电话、股票名称、股票数量发送到邮箱tz315*(*=@)wh-law.com,加入到维权队伍中。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078,以下简称“澄星股份”)于2019年2月14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在2月12日收到了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吴律师介绍,澄星股份索赔近期有了突破性进展,预计首批次参加澄星股份索赔的几十名投资者有望获得赔偿。投资者代理方和上市公司方,对于索赔的各个时间节点并无异议:澄星股份索赔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2年3月29日、揭露日为2015年12月23日,其他的基准日、基准价等,双方均无异议。炜衡金融315团队提醒澄星股份的投资者,在2012年3月29日至2015年12月23日前买入该股票,并且在2015年12月23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亏损的投资者,都可以要求公司赔偿。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将姓名、电话、股票名称、股票数量发送到邮箱tz315*(*=@)wh-law.com,炜衡金融315团队将协助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类案件索赔流程: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对账单(对账期间请按照律师要求选取),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3、将对账单等交易记录、姓名及联系方式发送至tz315*(*=@)wh-law.com。

000861股票(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