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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出资基金出售适用性辅导定见》的告诉证监基金字[2007]278号
各基金办理公司,各基金代销组织,各基金保管银行:
为规范基金出售组织的出售行为,保证基金和相关产品出售的适用性,提示出资危险,促进证券出资基金商场健康发展,依据《证券出资基金法》及《证券出资基金出售办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我会拟定了《证券出资基金出售适用性辅导定见》,现予发布,请遵照实行。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证券出资基金出售适用性辅导定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出售组织的出售行为,保证基金和相关产品出售的适用性,提示出资危险,促进证券出资基金商场健康发展,依据《证券出资基金法》、《证券出资基金出售办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拟定本辅导定见。
第二条 本辅导定见所称基金出售组织,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出售、申购和换回的基金办理人以及获得基金代销事务资历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 基金出售适用性是指基金出售组织在出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重视依据基金出资人的危险承受才能出售不同危险等级的产品,把适宜的产品卖给适宜的基金出资人。
第四条 基金出售组织应当参照本辅导定见,树立健全基金出售适用性办理准则,做好出售人员的事务培训作业,加强对基金出售行为的办理,加大对基金出资人的危险提示,下降因出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出资人投诉危险。
第五条 基金出售组织运用的基金出售事务信息办理渠道应当支撑基金出售适用性在基金出售中的运用。
第二章 基金出售适用性的辅导准则和办理准则
第六条 基金出售组织在施行基金出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从以下辅导准则:
(一)出资人利益优先准则。当基金出售组织或基金出售人员的利益与基金出资人的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证基金出资人的合法利益。
(二)全面性准则。基金出售组织应当将基金出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操控的组成部分,将基金出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出售的各个事务环节,对基金办理人(或产品发起人,下同)、基金产品(或基金相关产品,下同)和基金出资人都要了解并做出点评。
(三)客观性准则。基金出售组织应当树立科学合理的办法,设置必要的规范和流程,保证基金出售适用性的施行。对基金办理人、基金产品和基金出资人的查询和点评,应当极力做到客观精确,并作为基金出售人员向基金出资人推介适宜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四)及时性准则。基金产品的危险点评和基金出资人的危险承受才能点评应当依据实际状况及时更新。
第七条 基金出售组织树立基金出售适用性办理准则,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对基金办理人进行审慎查询的办法和办法;
(二)对基金产品的危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危险点评的办法或办法;
(三)对基金出资人危险承受才能进行查询和点评的办法和办法;
(四)对基金产品和基金出资人进行匹配的办法。
第三章 审慎查询
第八条 基金代销组织挑选代销基金产品,应当对基金办理人进行审慎查询并做出点评;基金办理人在挑选基金代销组织时,为保证基金出售适用性的贯彻施行,应当对基金代销组织进行审慎查询。
第九条 基金代销组织经过对基金办理人进行审慎查询,了解基金办理人的诚信状况、运营办理才能、出资办理才能和内部操控状况,并可将查询成果作为是否代销该基金办理人的基金产品或是否向基金出资人优先推介该基金办理人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基金办理人经过对基金代销组织进行审慎查询,了解基金代销组织的内部操控状况、信息办理渠道建造、账户办理准则、出售人员才能和继续营销才能,并可将查询成果作为挑选基金代销组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展开审慎查询应当优先依据被查询方揭露发表的信息进行;承受被查询方供给的非揭露信息运用的,有必要对信息的恰当性施行尽职鉴别。
第四章 基金产品危险点评
第十二条 对基金产品的危险点评,能够由基金出售组织的特定部分完结,也能够由第三方的基金评级与点评组织供给。
由基金评级与点评组织供给基金产品危险点评服务的,基金出售组织应当要求服务方供给基金产品危险点评办法及其阐明。
第十三条 基金产品危险点评成果应当作为基金出售组织向基金出资人推介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基金产品危险点评以基金产品的危险等级来详细反映,基金产品危险应当至少包含以下三个等级:
(一)低危险等级;
(二)中危险等级;
(三)高危险等级。
基金出售组织能够依据实际状况在前款所列等级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危险细分。
第十五条 基金产品危险点评应当至少依据以下四个要素:
(一)基金招募阐明书所明示的出资方向、出资规划和出资份额;
(二)基金的前史规划和持仓份额;
(三)基金的过往成绩及基金净值的前史动摇程度;
(四)基金树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产生。
第十六条 基金出售组织所运用的基金产品危险点评办法及其阐明应当经过恰当途径向基金出资人揭露。
第十七条 基金产品危险点评的成果应当定时更新,过往的点评成果应当作为前史记录保存。
第五章 基金出资人危险承受才能查询和点评
第十八条 基金出售组织应当树立基金出资人查询准则,拟定科学合理的查询办法和明晰有用的作业流程,对基金出资人的危险承受才能进行查询和点评。
第十九条 在对基金出资人的危险承受才能进行查询和点评前,基金出售组织应当实行基金出资人身份认证程序,核对基金出资人的出资资历,实在实行反洗钱等法律义务。
第二十条 基金出资人点评应以基金出资人的危险承受才能类型来详细反映,应当至少包含以下三个类型:
(一)保存型;
(二)稳健型;
(三)活跃型。
基金出售组织能够依据实际状况在前款所列类型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危险承受才能细分。
第二十一条 基金出售组织应当在基金出资人初次开立基金买卖账户时或初次购买基金产品前对基金出资人的危险承受才能进行查询和点评;对现已购买了基金产品的基金出资人,基金出售组织也应当追溯查询、点评该基金出资人的危险承受才能。
基金出资人抛弃承受查询的,基金出售组织应当经过其他合理的规矩或办法点评该基金出资人的危险承受才能。
第二十二条 基金出售组织能够选用当面、信函、网络或对已有的客户信息进行剖析等办法对基金出资人的危险承受才能进行查询,并向基金出资人及时反应点评的成果。
第二十三条 对基金出资人进行危险承受才能查询,应当从查询成果中至少了解到基金出资人的以下状况:
(一)出资意图;
(二)出资期限;
(三)出资经历;
(四)财务状况;
(五)短期危险承受水平;
(六)长时间危险承受水平。
第二十四条 选用问卷等进行查询的,基金出售组织应当拟定一致的问卷格局,一起应当在问卷的明显方位提示基金出资人在基金购买过程中留意核对自己的危险承受才能和基金产品危险的匹配状况。
第二十五条 基金出售组织查询和点评基金出资人的危险承受才能的办法及其阐明应当经过恰当途径向基金出资人揭露。
第二十六条 基金出售组织应当定时或不定时地提示基金出资人从头承受危险承受才能查询,也能够经过对已有客户信息进行剖析的办法更新对基金出资人的点评;过往的点评成果应当作为前史记录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