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证监局发布公告,前德邦证券从业人员郁某因借用他人名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郁某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4.72万元,并罚款10万元。据悉,2011年10月17日,郁某与德邦证券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间,郁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先后就职于德邦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及上海南京西路、福山路证券营业部。经调查,郁某共控制使用了两个人的账户,且主要使用其手机委托下单进行股票交易。通过使用上述两账户买卖股票,累计成交金额为2494.04万元,郁某共盈利54.72万元。其中,郁某于2011年11月3日至2018年4月4日控制使用“冷某惠”账户,冷某惠为郁某母亲,“冷某惠”国联证券账户在2000年2月14日开立于国联证券上海邯郸路证券营业部。另外,郁某于2016年6月22日至2018年4月4日控制使用“郁某强”账户,郁某强为郁某的父亲,“郁某强”的国联证券账户在2001年7月18日开立于国联证券上海邯郸路证券营业部。对此,上海证监局指出,郁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并使用“郁某强”“冷某惠”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14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了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根据郁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郁某没收违法所得54.72万元,并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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