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转股品种:

一、到期无条件强制性转股 在转化期内未转化成股票的可转化公司债券,在债券到期日时将主动强制转化为发行人的股票,而且可转化公司债券持有人无权要求发行人以现金清偿可转化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应计利息。

我国政策规定,设置了到期无条件强制性转股条款可转债,到期转股时应当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依照可转债到期前3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的平均值及其时收效的转股价格两者较低者作为实践转股价格,但从头核算的转股价格最低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这样,以两者较低的价格进行到期无条件转股,维护了出资人的利益,尤其是当公司业绩增长速度低,股票价格长时间低于转股价格时,以较低的转股价转股降低了出资人的出资危险。

二、转化期内有条件强制性转股 转化期内有条件强制性转股是指发行人的股票价格在转化期限内的一段时间里接连高于转股价格到达必定的起伏后,发行人有权挑选未转化的债券以事前确认的转股价格强制性地悉数或部分转化为公司股票。

三、转化期内有条件强制性转股暨到期强制性转股 转化期内有条件强制性转股暨到期强制性转股是指发行人在转化期内依照约好的条件将出资人的可转债强制性转化为发行人的普通股,并于到期日将未转化的债券强制性转化为公司股票。设置了强制性转股条款的可转债,其类股性较强,而其债券的特征相对较少,尤其是到期无条件强制性转股的可转债,出资者丧失了到期还本付息这一债券的基本权利。换回、回售和强制性转股三种条款,换回与回售、强制性转股与回售能够用于同一可转债,但换回和强制性转股则不行一起运用,由于这二条款的运用反映的是发行人不同的挑选趋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