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缴社会保险金、住宅公积金不归于劳作仲裁委、人民法院的受案规模

1、恳求补缴社会保险金、住宅公积金是否归于人民法院受案规模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则,因社会保险产生的争议归于劳作争议,但并非一切的社会保险争议都归于劳作争议的受案规模,首要区别两种景象:

(1)《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作保证督查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等行政法规赋予了劳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为劳作者处理社会保险的专属处理权、督查权和处分权,用人单位、劳作者和社保组织就欠费产生争议,是征收与交纳之间的胶葛,归于行政处理的领域,带有社会处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

故用人单位已为劳作者处理了社保手续,但对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许劳作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事由产生争议的,应由社保处理部门处理处理,不归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规模;

(2)用人单位没有为劳作者处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不能补办导致劳作者不能享用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2、关于补缴住宅公积金是否归于人民法院受案规模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住宅公积金处理法令》第三十七条规则:“违背本法令的规则,单位不处理住宅公积金缴存挂号或许不为本单位员工处理住宅公积金账户建立手续的,由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责令期限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规则:“违背本法令的规则,单位逾期不缴或许少缴住宅公积金的,由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责令期限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则,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因住宅公积金产生争议,应由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担任催缴。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未交纳、未足额交纳、欠缴社会保险,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行政处理

具体规则:《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作保证督查法令》。

最高法院关于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答复

最高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在其官网(court.gov) 的答复: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法令》明确规则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处理部门的责任,用人单位有必要为劳作者依法处理社会保险。假如用人单位现已为劳作者处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则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金,不管欠缴社保费或许拒缴社保费,社会处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归于行政处理的领域。

三、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行政处理未交纳、未足额交纳、欠缴社会保险,有没有时效约束?

《劳作保证督查法令》第二十条:违背劳作保证法令、法规或许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告发、投诉的,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不再查办。前款规则的期限,自违背劳作保证法令、法规或许规章的行为产生之日起核算;违背劳作保证法令、法规或许规章的行为有接连或许持续状况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核算。

2、2017年7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主张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7〕105号

您提出的关于养老保险追诉期和自主挑选参保地的主张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追缴时限问题。《劳作保证督查法令》第二十条规则为劳作保证行政法令时效规则,系根据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九条规则拟定。一起,该条依照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则分为两款,在法令实践中不能仅依照第一款的两年时效规则,还需归纳第二款规则,即“前款规则的期限,自违背劳作保证法令、法规或许规章的行为产生之日起核算;违背劳作保证法令、法规或许规章的行为有接连或许持续状况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核算。”判别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接连或许持续状况以确认劳作保证督查法令时效。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法令》和《社会保险稽核方法》(劳作保证部令第16号)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因而,当地劳作保证督查法令实践中,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作者处理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一般依照《劳作保证督查法令》第二十条规则进行追缴和处分,而当地经办组织追缴前史欠费并未约束追诉期。咱们以为,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损害参保人员权益,直接削弱基金支撑才能,加剧了中心和当地财政负担,影响社会安稳。为此,咱们高度重视欠缴整理作业,采纳多种办法辅导当地做好相关作业,促进基金应收尽收。为保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作业,经办组织接到超越《劳作保证督查法令》第20条第一款2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可以供给佐证资料的,尽量满意参保者诉求,予以处理,以削减企业员工接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产生。

可见,是不受2年期限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