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杨志茂单位行贿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杨志茂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人大代表、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六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现场
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指控
2006年至2012年间,时任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被告人杨志茂为使该公司取得东莞证券部分股权,经时任东莞市委书记刘志庚(已判决)同意,通过与刘志庚亲属王一鸣“合作”设立公司、回购股权等方式送给刘志庚利益。刘志庚在接受杨志茂的请托后,以主持召开会议、批示、向分管下属推荐、制定倾斜政策等方式积极运作, 限制了其他有关公司的公平竞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志茂作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刘志庚行贿6411.342万元,情节严重,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志茂在法庭上受审
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杨志茂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杨志茂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供稿 编辑╱黄莉艺
广西高院新媒体团队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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