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 || 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
(一)自行申报纳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 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 取得境外所得。
5.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纳税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 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6)财产租赁所得。(7)财产转让所得。(8)偶然所得。
(三)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规定
1. 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人 VS 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人
(1)不需要办理汇算情形
①豁免办理
A. 纳税人只要综合所得不超过 12 万元,则不论补税金额是多少,均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B. 纳税人只要补税金额不超过 400 元,则不论综合所得年收入的高低,均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②不用办理
A. 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完全一致,既不需要补税也不需要退税,也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B. 纳税人自愿放弃退税,也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2)需要办理汇算情形
①退税情形: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并且申请退税。
②补税情形:2020 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 12 万元,并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 400 元。
2. 办理时间:纳税人办理 2020 年度汇算的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 2021 年 3 月 1 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3. 办理渠道:纳税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汇算清缴:
(1) 通过网络办税渠道办理。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
(2)通过 邮寄方式或 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选择邮寄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任职受雇单位(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指定的税务机关。
4. 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
(1)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 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扣缴义务人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 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一)境外所得税额扣除的计算
居民个人境外所得抵免限额的计算步骤如下表所示。
(二)居民个人境外所得限额抵免规定
1. 税法规定的抵免原则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 应纳税额中抵免 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 境外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 居民个人境外所得限额抵免规定
(1)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一国(地区)的所得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低于 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以实际缴纳税额作为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在限额内进行抵免,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2)居民个人已申报境外所得、未进行税收抵免,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纳税凭证并
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可以 追溯至该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进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过 5 年。
(三)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其他规定
1. 纳税申报时间: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1日至 6 月 30 日内申报纳税。
2. 纳税申报地点
3. 纳税年度判定规则: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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