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创投基金?创投基金是一种专门出资于前期科技企业的私募股权出资基金,首要经过对前期科技企业进行出资,然后获得相应的出资报答。现在国国内有超越200家vc/pe安排参加其间,其间不乏闻名的出资安排。那么,什么是创投基金?创投基金有哪些特色?怎么挑选适宜的创投基金?本期期节目,咱们邀请到北京大学光华处理学院教授张维迎做客演播室,为我们回答这些问题。

一、什么是有限合伙创投企业?优质答案1:


一、建立有限合伙制创业出资企业的一般程序

首要,要有作为处理层的财物处理安排作为合伙人的发起人。

财物处理安排可所以公司制企业,也可所以合伙制企业,或许是其他的安排,财物处理安排一般要求有金融出资界专业人士和经济、闻名专家、学者与教授组成参谋团队。

其次,财物处理安排作为有限合伙制创业出资企业的合伙发起人,经过非揭露的办法征集资金建立有限合伙制创业出资企业,各方的权力和职责在合伙协议中约好。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出资企业的特征

有限合伙制创业出资企业是指由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制创业出资企业。一般合伙人对合伙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一般以钱银出资,详细担任合伙企业的日常运营与处理。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款承当有限职责,一般以钱银出资,不参加合伙企业的运营与处理。创业出资企业采纳有限合伙制,有利于将创业出资中的激励机制与束缚机制有机结合起来。

三、建立有限合伙制创业出资企业适用的法令

在北京地区,建立有限合伙制创业出资企业首要适用的法令法规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2、《创业出资企业处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15日国家开展变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我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我国银监会、我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处理局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3、《关于促进股权出资基金业开展的定见(京金融办【2009】5号)(北京市金融服务作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处理局2009年2月20日联合下发);

4、《关于促进股权出资基金业开展定见部分内容调整的告诉(京金融[2009]9号)》(北京市金融作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处理局2009年4月15日联合下发)。

四、有限合伙制创业出资企业建立的基本条件

(一)须满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建立有限合伙的相关规则:

1)有二个以上五十以下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至少应当有一个一般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许实践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称号和出产运营场所;

5)合伙企业称号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6)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二)须满意《创业出资企业处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则:

1、假如存案,有必要满意《创业出资企业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则,“国家对创业出资企业施行存案处理。凡遵循本办法规则完结存案程序的创业出资企业,应当承受创业出资企业处理部门的监管,出资运作契合有关规则的可享用方针扶持。未遵循本办法规则完结存案程序的创业出资企业,不受创业出资企业处理部门的监管,不享用方针扶持。”

创业出资企业向处理部门存案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已在工商行政处理部门处理注册挂号。

2)运营规模契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则。

3)实收本钱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许首期实收本钱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整体出资者许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本钱。

4)出资者不得超越200人。其间,以有限职责公司办法建立创业出资企业的,出资者人数不得超越50人。单个出资者对创业出资企业的出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一切出资者应当以钱银办法出资。

5)有至少3名具有2年以上创业出资或相关事务经历的高档处理人员承当出资处理职责。托付其他创业出资企业、创业出资处理参谋企业作为处理参谋安排担任其出资处理事务的,处理参谋安排有必要有至少3名具有2年以上创业出资或相关事务经历的高档处理人员对其承当出资处理职责。

前款所称“高档处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适当职务的处理人员。

2、运营规模约束:《创业出资企业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则创业出资企业的运营规模限于:1)创业出资事务;2)署理其他创业出资企业等安排或个人的创业出资事务;3)创业出资咨询事务;4)为创业企业供给创业处理服务事务;5)参加建立创业出资企业与创业出资处理参谋安排。

第十三条规则:创业出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事务和房地产事务,可是购买自用房地产在外。

五、有限合伙制创业出资企业运作处理基本模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创业出资企业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则,创业出资企业有必要有至少3名具有2年以上创业出资或相关事务经历的高档处理人员承当出资处理职责,或许托付其他创业出资企业、创业出资处理参谋企业作为处理参谋安排担任其出资处理事务的,处理参谋安排有必要有至少3名具有2年以上创业出资或相关事务经历的高档处理人员对其承当出资处理职责。

1、一般合伙人自行承当出资处理职责

一般合伙人假如具有上述条件的,能够经过合伙协议约好由具有上述条件的一般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的履行人来担任有限合伙制创业出资企业的处理职责。

2、托付第三方承当出资处理职责

有限合伙制创业出资企业能够托付其他创业出资企业、创业出资处理参谋企业等第三方作为处理参谋安排担任其出资处理事务,该第三方有必要有至少3名具有2年以上创业出资或相关事务经历的高档处理人员等。

第三方可所以依法建立的出资公司,各地方性法规对出资公司建立的注册本钱金有不同的规则。

五、有限合伙制创业出资企业的税收事项

我国有限合伙制创业出资企业的税收法规系统

序号

法规规章

收效日期

首要的税收规则

方针分析

1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出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则》

2000年1月1日

第三条规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交税职责人。第四条规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交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本钱、费用以及丢失后的余额,作为出资者个人的出产运营所得,对比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出产运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量累进税率,核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规则了合伙企业的交税职责人、合伙人所得税的核算和交纳以及核算个人出资者所得税的税率依据等。

2

《关于企业股权出资事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0]118号)

2000年6月21日

《告诉》就企业股权出资所得、股权出资转让所得和丢失、企业以部分非钱银性财物出资、企业整体财物转让、企业整体财物置换等的所得税处理作出了规则。

清晰了创业出资公司/基金股权出资所得、股权转让办法的所得税交纳等问题。

3

《外商出资创业出资企业处理规则》([2003]年第2号令)

2003年3月1日

“创业出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则依法申报交税。对非法人制创业出资企业,能够由出资各方依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则,别离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也能够由非法人制创业出资企业提出请求,经同意后,依照税法规则一致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清晰了外商创业出资企业的所得税交纳问题。

4

《关于外商出资创业出资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3]61号)

2003年3月1日

1、依照有关规则从事股权出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供给创业出资处理、咨询等服务的创业出资企业,不属于税法施行细则第七十二条所规则的出产性企业规模,不得享用税法规则的出产性外商出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清晰提出从事股权出资的外商出资创业出资公司不得享用税法规则的出产性外商出资企业的“两免三折半”的税收优惠待遇。

2、组成为法人的创业出资企业,应以创业出资企业为交税人,依照税法的规则,一致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

再次清晰了组成为法人和非法人的创业出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交纳问题。

3、组成为非法人的创业出资企业,依据税法细则第七条的规则,可由出资各方别离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也能够由创业出资企业请求,经当地税务机关同意,一致依照税法的规则,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06年1月1日

第二条规则,利息、股息、盈利所得等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规则了个人出资者获得的股息、盈利所得,应当依照20%的出资收益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

2007年6月1日

第六条规则,合伙企业的出产运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则,由合伙人别离交纳所得税。

以法令的办法清晰了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申报交纳办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修订)及其《施行法令》

2008年1月1日

居民企业直接出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出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不包含接连持有居民企业揭露发行并上市流转的股票缺乏12个月获得的出资收益。

规则了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出资收益免交企业所得税。

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新《合伙企业法》的规则,合伙企业的出产运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则,由合伙人别离交纳所得税。由此可见,我国的有限合伙制创业出资企业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创业出资企业的合伙人(包含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在获得所得时别离交税。

六、建立有限合伙制创业出资企业及存案的流程事项

(一)建立有限合伙制创业出资企业需要向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合伙企业建立挂号请求书》,详细依照建登时的工商行政局网站供给下载的格局填写(见附件一);

2)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整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人托付署理人的托付书(见附件二);

4)合伙协议(见附件三);

5)出资权属证明(应当包含非钱银财物的评价陈述和验资陈述等文件);

6)运营场所证明(可所以自有的房产、地产权力证书,也可所以经过租借等办法获得的权益);

7)整体合伙人托付履行合伙人的托付书(见附件四);

8)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案处理

假如契合《创业出资企业处理暂行办法》的条件,能够向工商行政部门请求存案,并享用方针优惠。

《创业出资企业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则在国家工商行政处理部门注册挂号的创业出资企业,向国务院处理部门请求存案。

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处理部门注册挂号的创业出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处理部门请求存案。

创业出资企业向处理部门存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等标准创业出资企业安排程序和行为的法令文件。

2)工商挂号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出资者名单、许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4)高档处理人员名单、简历。

其间由处理参谋安排受托其出资处理事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处理参谋安排的公司章程等标准其安排程序和行为的法令文件。

2)处理参谋安排的工商挂号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处理参谋安排的高档处理人员名单、简历。

4)托付处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