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公司借款,长期挂账其他应收款,会带来什么样的财务风险公司借款给股东?一般企业的财务是怎么应对的?
法律规定其一,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
其二,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
稽查案例比较经典的稽查案例是黄山市博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给其股东被税务稽查后,强制视作分红缴税的案例。
案件详情是在2010年的时候,这家公司借款给股东苏忠合300万元、洪作南265万元、倪宏亮305万元,以上共计借款870万元,该借款已于在2012年5月归还。
2013年2月28日,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这家公司涉嫌税务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稽查,并且于2014年2月20日对这家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其中认定公司少代扣代缴174万元个人所得税,责令公司补扣、补缴,并且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对这家公司处于罚款87万元。
公司不服,认为该笔借款不是分红的性质,而且已于2012年的时候全额还款了。于是向黄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黄山市人民政府维持了税局处理的决定。
于是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黄中法行终字第00006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的理由是: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查明博皓公司股东从博皓公司借款超过一个纳税年度,该借款又未用于博皓公司经营,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将博皓公司股东在超过一个纳税年度内未归还的借款视为博皓公司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决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该决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从投资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的意见。
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二审申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皖行申247号)裁定:驳回黄山市博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从案例当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不会跟大家洽谈商业合作一样,可以有商有量,规定就是规定,没有人可以逾越。公司借款给股东,长期挂账其他应收款,有引起税务预警的风险,一旦被稽查就会面临着补缴税款、滞纳金,缴纳罚款的处理后果。
常见做法财务上比较常见的做法就是,年底清欠。关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是个人向公司的借款,一般来说到年底(12月31日之前)会进行清欠工作,第二年根据需要再借。各位财务一定要跟老板说清楚,税务稽查不仅仅是补钱,还会降低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影响公司跟政府事业单位国企的签单合作。所以,清欠工作需要老板们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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