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北京华胜天成,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诉讼所处阶段:上诉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金额:剩余软件产品款项人民币42,253,000元及因被上诉人延期支付剩余软件产品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人民币4,468,100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
一、 诉讼基本情况
因与武汉智慧生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智慧”)买卖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胜天成”)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鄂01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武汉智慧向原告华胜天成支付合同第二阶段款项、利息损失等,同时驳回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临2018-134《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二、本次上诉请求
公司在收到一审判决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将本次上诉请求说明如下:
1、 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驳回原告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 请求法院对一审判决第一项延期支付利息计算改为“利息按年利率4.75%计算,从2015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 请求法院判决武汉智慧向华胜天成支付剩余软件产品款项人民币42,253,000元北京华胜天成;
4、 请求依法判决武汉智慧向华胜天成支付因延期支付剩余软件产品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人民币4,468,1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止;之后按照日利息5,499元,直至实际支付为止)。
5、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武汉智慧承担。
三、本次上诉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次上诉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如有最新进展,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