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拟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5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并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执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7,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
其中拟上市公司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应主要关注的法律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一、员工股权激励的方式员工股权激励的方式的主要包括增资入股和受让股权两种方式。
增资入股即员工通过向公司增资实现入股的方式。增资入股有利于扩大公司的股本规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7,但增资入股要求公司员工有充足的资金实现增资入股。增资入股主要采取直接增资入股和通过设立持股平台的形式间接增资入股。
受让股权即员工通过直接或间接向公司原股东受让股权实现入股的方式。受让入股时员工不需向公司支付增资款。受让入股也包括直接受让公司股权入股和通过设立持股平台(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的方式间接受让入股。
对于已经搭建过员工持股平台的拟上市公司来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7,可通过员工受让持股平台中实控人或其他主要股东所持有的员工持股平台份额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
二、员工股权激励的形式根据现行有效的科创板监管政策,员工股权激励可分为要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为在首发申报前将员工所有的股权激励均执行完毕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员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期权激励计划为在首发申报前赋予员工上市后以特定价格直接或间接购买公司股权的权利。
根据科创板的现有案例,因期权激励计划存在较为严格的限制条件且为更好的对员工进行激励,多数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较少数公司实施期权激励计划。拟上市公司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选择员工股权激励的方式,普遍以员工持股计划为优先选择。
三、员工股权激励的人员1、激励对象的范围根据科创板的现有案例,部分公司对全体在职员工进行股权激励,部分公司仅就符合特定条件的员工实施股权激励,该等条件主要包含工作年限、工作岗位和贡献、业绩考核等要求。
2、激励对象的要求根据现行有效的科创板监管政策,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含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并任职。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
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现行有效的科创板监管政策,激励对象不得为如下人员:(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7;(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拟上市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激励对象的范围和具体条件。
四、员工股权激励的出资1、出资来源根据现行有效的监管政策,员工股权激励的出资来源需为员工自有资金或资产,不得接受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资助、财务担保等。
2、出资方式根据现行有效的监管政策,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根据科创板的现有案例,员工股权激励的出资多为自有资金的货币出资,故拟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以员工的自有货币出资为优先选择。
五、员工股权激励的内容1、授予价格现行有效的监管政策对于员工股权激励的价格并没有进行强制性的约定,公司可根据
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股权激励的授予价格,确定股权激励授予单价时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公司所处阶段、公司净资产、股份支付、报告期内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员工未来收益、个人税务成本等问题。
拟上市公司可考虑每次股权激励方案中激励对象的授予单价保持一致,通过考虑调解授予出资份额的数量实现不同的激励效果。
2、限售期现行有效的监管政策对于员工股权激励的限售期并没有进行强制性的约定,公司可根据公司实际的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就员工股权激励取得的股权进行限售和限售的具体时间。因该事项影响股份支付的分摊,故拟上市公司应和会计师沟通后确认最后执行的限售方案。
3、锁定期现行有效的监管政策要求公司成功上市后,持股平台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一定期限内将不能进行处置,根据现行有效的监管政策,若执行“闭环原则”(即将持股平台认定为1名股东且不向上穿透),则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为36个月;若不执行“闭环原则”,则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为12个月但该持股平台需在基金业协会依法备案。
现行有效的监管政策就激励对象持有持股平台的份额并没有强制性的锁定要求,但若执行“闭环原则”,则激励对象持有的持股平台的份额只能在届满限售期后在持股平台内部进行处置,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进行受让。
拟上市公司应明确公司需要是否执行“闭环原则”以确定持股平台的锁定期,同时公司应就激励对象持有持股平台的份额是否需要遵守锁定期进行约定。
4、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激励对象取得授予的激励股权后即成为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人,为更好的就持股平台进行管理,多数持股平台均约定除《合伙企业法》规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外,员工持股平台的其他事项均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即激励对象除享受份额对应的经济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分红、配股等权利)外,其他事项均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
5、激励股权的回购(1)回购的原因
激励对象持有激励份额期间,若存在如下主要情形下,激励对象所持有的激励股权应当被回购: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员工被辞退、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竞业禁止)、激励对象主动辞职、激励对象存在负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被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犯罪、重大的违法行为)、退休、丧失工作能力、死亡等。
(2)回购的价格
现行有效的监管政策对于员工股权激励的回购价格并没有进行强制性的约定,公司可根据公司实际的情况针对不同回购原因导致的回购确定不同的价格,一般价格包括原价回购、固定年利率回购、比照净资产价格回购等方式。
(3)回购的主体
一般均在持股平台内部流转,多为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
6、激励股权的兑现现行有效的监管政策对于员工股权激励的兑现并没有进行强制性的约定,一般公司均约定未上市不进行兑现,公司上市且在限售期或锁定期届满之日(以较晚日为准)后每年持股平台开放窗口期进行兑现,如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兑现,对于其他任职的激励对象,现行有效的监管政策并未进行强制性规定,但公司可自主选择是否参照董事、监事和高管管理人员的要求执行。
附件一 :科创板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11.发行人在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一)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的要求
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体现增强公司凝聚力、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导向,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有利于兼顾员工与公司长远利益,为公司持续发展夯实基础。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并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2.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不得利用知悉公司相关信息的优势,侵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
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公司、合伙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并建立健全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
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因离职、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司的,其间接所持股份权益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章程或相关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置。
(二)员工持股计划穿透计算的“闭环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穿透计算持股计划的权益持有人数。
1.员工持股计划遵循“闭环原则”。员工持股计划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 个月的锁定期。发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2.员工持股计划未按照“闭环原则”运行的,员工持股计划应由公司员工持有,依法设立、规范运行,且已经在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备案。
(三)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是否遵循“闭环原则”、是否履行登记备案程序、股份锁定期等内容。
(四)中介机构核查要求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遵循“闭环原则”、具体人员构成、员工减持承诺情况、规范运行情况及备案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2.发行人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的期权激励计划,并准备在上市后实施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一)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的要求
发行人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的,应体现增强公司凝聚力、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导向。原则上应符合下列要求:
1.激励对象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第10.4条相关规定;
2.激励计划的必备内容与基本要求,激励工具的定义与权利限制,行权安排,回购或终止行权,实施程序等内容,应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3.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4.发行人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益;
5.在审期间,发行人不应新增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不得行权;
6.在制定期权激励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控制人稳定,避免上市后期权行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7.激励对象在发行人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二)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信息:
1.期权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制定计划履行的决策程序、目前的执行情况;
2.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原则,以及和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的差异与原因;
3.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
4.涉及股份支付费用的会计处理等。
(三)中介机构核查要求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下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期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以上要求;
2.发行人是否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信息;
3.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及结果是否合理;
4.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54条》问题25、发行人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的期权激励计划,并准备在上市后实施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一)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的要求发行人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的,应体现增强公司凝聚力、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导向。原则上应符合下列要求:
1.激励对象应当符合相关上市板块的规定;
2.激励计划的必备内容与基本要求,激励工具的定义与权利限制,行权安排,回购或终止行权,实施程序等内容,应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3.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4.发行人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益;
5.在审期间,发行人不应新增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不得行权;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表日后行权的,申报前须增加一期审计;
6.在制定期权激励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控制人稳定,避免上市后期权行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7.激励对象在发行人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二)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信息:
1.期权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制定计划履行的决策程序、目前的执行情况;
2.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原则,以及和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的差异与原因;
3.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
4.涉及股份支付费用的会计处理等。
(三)中介机构核查要求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下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期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以上要求;
2.发行人是否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信息;
3.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及结果是否合理;
4.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 股权激励
10.1 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采用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长期性激励的,应当遵守本章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0.2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设置合理的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等考核指标,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10.3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10.4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独立董事和监事除外。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科创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前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
激励对象不得具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10.5 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包括下列类型:
(一)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二)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10.6 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的,应当说明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10.7 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第10.5条第二项所述限制性股票,应当就激励对象分次获益设立条件,并在满足各次获益条件时分批进行股份登记。当次获益条件不满足的,不得进行股份登记。
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披露分次授予权益的数量、获益条件、股份授予或者登记时间及相关限售安排。
获益条件包含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的,实际授予的权益进行登记后,可不再设置限售期。
10.8 上市公司可以同时实施多项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五)《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董事会应当依法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并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权益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以及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有)。
第六条上市公司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需向本所提交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申请,经本所确认后,及时联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上市公司还应当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授予结果。
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股票期权行权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归属、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
上市公司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应当单独披露激励对象符合归属、行权条件的情况;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应当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