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買東西后在朋友圈吐槽,竟被商家索賠5萬!法院這樣判)
在朋友圈吐槽商家,算不算侵權?
近日,四川成都市民蔡某夫妻在微信朋友圈、業主群“吐槽”商家,被起訴至法院。成都中院作出二審判決,依法駁回商家的訴訟請求。
朋友圈“吐槽”商家竟被告上法庭
2019年2月18日,蔡某在四川彭州市某建材經營部選購了某品牌木門、鈦鋁金門,并現場簽訂了訂購合同書。
同年6月27日,蔡某夫妻發現安裝的木門沒有品牌標識,且該木門并非所訂購的品牌木門,要求商家按所購商品的三倍金額賠償,商家不同意賠償。
蔡某夫妻向相關部門舉報并向電視臺提供線索接受采訪報道,在微信朋友圈發表言論、轉發至小區業主群 ↓
相關朋友圈內容。圖片來源:紅星新聞
2019年7月,該商家以名譽權糾紛將蔡先生夫妻起訴至法院,要求蔡先生夫妻立即停止對該店商譽詆毀及傳播的侵權行為,刪除發布的內容,在相應傳播平臺賠禮、道歉,消除不良影響,并賠償損失5萬元。
法院駁回商家的訴訟請求
彭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蔡先生夫妻的行為均屬正當維權行為,該商家要求二人承擔名譽侵權責任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駁回商家的訴訟請求。
對于這樣的結果,該商家不服提起上訴。近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圖片來源:攝圖網(圖文無關)
此外,承辦法官介紹,蔡某夫妻發表的言論系對商家的產品質量、服務質量進行的批評、評論,沒有過激和侮辱性語言。其行為不構成名譽侵權。
據此,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朋友圈這些行為要小心
如今,越來越多的人通過網絡表達自己的情感及訴求。但需要注意的是,網絡也不是法外之地,如果的確侵害了他人的聲譽,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近年就有不少在朋友圈辱罵他人后被處罰的案例:廣東惠州一女子在朋友圈辱罵前男友,被法院判決發道歉朋友圈,并保留七天消除影響。
2019年,重慶男子皮某先后兩次在微信朋友圈對柳某進行謾罵,并配上柳某照片。經法院審理,皮某行為已構成名譽侵權,被判處立即刪除不當言論,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正義網提醒:除辱罵、誹謗外,這些行為也不得在朋友圈“現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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