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09月1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投资者范围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联合证券网上交易,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联合证券网上交易,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依照法律法规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时除外。

基金运作过程中,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和追加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直销柜台追加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对每个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设限制,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备注:M为基金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联合证券网上交易;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联合证券网上交易;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对每个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设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备注:T为基金持有期限。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该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

(3)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投资业务的一种投资方式。

直销机构本次开通A类份额和C类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基金销售机构

6.1 直销机构

(1)前海联合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qhlhfund.com

客服电话:400-640-0099

(2)前海联合基金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1506室

法定代表人:吴昱村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桂湾四路197号前海华润金融中心T1栋第28和29层

电话:0755-82785257

传真:0755-82788000

客服电话:400-640-0099

联系人:陈海霞

6.2 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具体业务办理规则等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qhlhfund.com)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联合证券网上交易(股票网上交易)

特此公告。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合证券网上交易(股票网上交易)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