兜底協議兜不住瞭!私募還有這種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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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天眼APP訊:買私募產品凈值虧損後私募來“兜底”?兜不住瞭凈值就跌到0,投資者還要自行承擔部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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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簽個補充協議,假如這隻私募基金產品觸發止損線0.85元時,我們會在三個工作日內追加資金使托付資產單位凈值大於等於0.9元,并且基金產品清算時資產單位凈值小於1.000元時,給你補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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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你是不是想到一個詞,“兜底協議”,信任你和小編有一樣的疑問,私募還有這種操作?答案是有!這正是裁判文書最新公佈的案子中所触及的行為。
“不僅止損,還能保本”
先來介紹一下案子所触及的主角:
羅晨暉,男,私募基金的投資人;熊仁紅,男,東方比遜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建偉,男,東方比遜公司間接股東;陳永芳,男,東方比遜公司基金經理。
看來四個男人也是一場戲,他們之間發生瞭什麼?
民事判決書顯示,2016年3月31日,羅晨暉與東方比遜公司簽訂基金合同,首要約定:1,基金名稱為東方比遜定增3號基金,基金办理人為東方比遜公司,基金初始份額面值為1元;2,羅晨暉認購金額為100萬元。
簽訂基金合同後,投資人和基金办理人還簽訂瞭補充協議,不得不說,補充協議內容十分誘人,不僅在基金存續期內能够止損,基金到期清算時最起碼還能保本。
判決書顯示,2016年4月15日,羅晨暉與熊仁紅、張建偉、陳永芳簽訂補充協議,首要約定:乙方就東方比遜公司办理下的東方比遜定增3號基金的業績向甲方承諾保證,東方比遜定增3號基金產品觸發止損線0.850元時,由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在三個工作日內追加資金使托付資產單位凈值大於等於0.900元。同時,若東方比遜定增3號基金產品清算時資產單位凈值小於1.000元時,則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需在差價范圍內作出補足。
底沒兜住就說補充協議無效?
就在羅晨暉以為基金保本,能够高枕無憂的時候,上述私募基金產品布告稱,凈值將降為0,產品資金預計全額虧損。
2018年11月2日,東方比遜公司發佈布告稱,東方比遜定增3號基金投資標的為,該計劃投資標的為鴻利智匯,2018年10月11日產品凈值跌至罰沒線以下,東方比遜因籌措補倉資金未果,未能按合同約定進行補倉,致該計劃於10月12日觸發罰沒機制。至此,東方比遜定增3號基金的凈值將降為0,產品資金預計全額虧損。
不過,對於羅晨暉來說,最苦楚的不是凈值跌到0,而是跌到0之後基金办理人和你說“兜底協議”是違法的,不算數瞭,并且簽約的時候就清楚該合同違法違規。
庭審中,熊仁紅稱其對自己經營的公司較為自傲,因羅晨暉提出瞭簽署補充協議的要求,為安撫羅晨暉,便簽訂瞭補充協議,其在簽署補充協議時,系明知簽訂此類補充協議屬違法的。
熊仁紅、張建偉和陳永芳還認為,補充協議的內容如按一審法院認定是三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的投資行為承諾保底保本,則該約定與法令法規及證監會監管規定相違背,應被認定為無效。
補充協議無效雙方都有過錯
那麼補充協議究竟是不是合法有用的呢?熊仁紅、張建偉和陳永芳是否應該賠償?
判決書顯示,案涉補充協議實為雙方為規避法令、行政法規的監管而作出的約定,內容違反瞭市場根本規律和資本市場規則,嚴重破壞資本市場的合理格式,晦气於金融市場的風險防备,有損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而對於羅晨暉的案涉投資損失,二審判決書顯示,雙方均有過錯,綜合雙方的過錯程度,酌情認定由熊仁紅、張建偉、陳永芳共同向羅晨暉賠償投資損失的70%,即70萬元及自羅晨暉起訴之日起的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由羅晨暉自行承擔投資損失的30%,即30萬元。
有私募人士泄漏,许多中小私募存在募資難的問題,因而部分小私募為瞭征集資金,會選擇通過簽訂《補充協議》來變相承諾保本。
判決書顯示,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办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私募基金办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许承諾最低收益。现在兜底協議等行為也已經遭到監管的明令禁止。
在這裡,小編要提示廣大私募基金投資人們,不要信任私募基金办理人所做出的任何方式的保本承諾,因為保本承諾是違法、違規和無效的,投資人出於主觀意願簽訂“兜底協議”也會遭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