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非法集资呈现多样化态势溢价回购,近期溢价回购,个别不法分子打着“溢价回购”的旗号,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市处非办提醒市民对此谨慎辨别。

  ●案例

  2014年4月,张某、程某、李某共同在长沙市创办某艺术品投资公司。该公司先是以免费发放纪念钞、纪念币,赠送其他礼品等为由,招徕客户。客户到公司后,张某等人谎称公司总部在北京,是一家从事收藏品、纪念币回购业务的公司,有着雄厚的资金实力,并通过自行制作的宣传册、升值报表,虚构物品价值和升值空间,许诺到期回购商品,返还高额利息。

  在公司创立之初,对公司卖给投资人的“收藏品”,张某等人以小面额的回购赢得投资人的信任,渐渐吸引了大量的投资人购买纪念钞、纪念币等“收藏品”。然而,这些所谓“收藏品”,其实进价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给投资人的报价却翻了至少十倍。

  2015年3月,该公司资金链断裂。截至案发,张某等人通过该公司非法吸收资金近400万元。2017年5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张某、程某、李某犯集资诈骗罪,分别被判处三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解析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程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许诺商品回购、返还高额利息等方式的非法集资,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市处非办工作人员表示,近年,随着非法集资呈现多样化态势,以“溢价回购”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并不鲜见,其典型的特点是将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商品出售给消费者,承诺在约定时间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虽然并非所有的“回购”都是骗局,但由于这种销售模式高度依赖于资金链的健康状况,所以极易因资金链断裂或诈骗目标实现而产生“跑路”风险。

  ●提醒

  市处非办提醒市民,非法集资一般都满足4个特征,即非法性,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或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溢价回购;公开性,通过相关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溢价回购;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和给付回报溢价回购;不特定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为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广大群众要做到不受高收益诱惑而冲动投资,不轻信不明身份的机构或个人,不轻易投资不透明或不了解的产业或项目。(洛阳日报记者 戚帅华)

溢价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