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记者 黄蕾 1月4日银监会检查延期,财政部、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银监会检查延期,适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1号)的非上市企业银监会检查延期,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确有困难的银监会检查延期,可以推迟至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的路线图银监会检查延期,所有非上市银行(主要为中小银行)原定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准则。
通知指出,企业推迟执行的,应当在2021年4月30日前向财政部会计司和银保监会财务会计部报备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并在其2020和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推迟执行的情况及原因。
回应业内期待
此次通知的发布,回应了行业内的期待。
据经济观察报12月5日的报道《【金融头条】中小银行迎大考:会计新准则转换大限倒计时业内人士建议设置过渡期》,对于部分中小银行,新准则按期转换存在困难,困难程度因区域及银行情况而异,部分地区的省联社、城商行、农商行等问题较多。
经济观察报采访了解到,对于银行业来说,新准则的实施既符合我国银行业强化金融监管的方向,也有利于银行业更好地管理金融工具和更恰当地披露金融工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银行的竞争力。
但是,多位业界专家认为,对于非上市公司建议可以分类推进实施新准则,例如非上市企业里的银行等金融企业由于系统改造难度较大,实施新准则的影响也较大,可以推迟实施,以避免对中小银行的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率等指标在短时间内产生冲击。
今年8月,银行业协会对700余家中小银行、村镇银行进行了问卷调查,94%的受调查机构已着手开展新准则的转换工作,但是各机构的进展存在较大差异。具体来看,有15%的机构已完成转换工作,53%的机构已开始步入实施准备阶段,26%的机构已计划但尚未实施,6%的机构对准则转换尚未计划。
基于此,今年9月,银行业协会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已将这份针对中小银行的调研报告报送至财政部及银保监会,并向财政部发函,建议政策制定部门充分考虑银行业实际情况,给予非上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部分确有困难的机构)延期1至2年执行新准则的过渡安排。
监管资本过渡、信用减值准备相关安排
同时,通知对于中小银行,在监管资本过渡安排和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应用两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和指导。
自2021年1月1日及以后执行新准则的非上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执行新准则的前五年,可以根据自身资本承受能力采用下列监管资本过渡安排:
非上市银行可以将首次执行日因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增提贷款损失准备导致的核心一级资本减少额(即增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剔除递延所得税影响并扣减当日原准则下“贷款损失准备缺口”后的金额,以下简称调整基数)按照一定比例加回核心一级资本。其中,第一年和第二年按照调整基数的100%加回,第三年按照调整基数的75%加回,第四年按照调整基数的50%加回,第五年按照调整基数的25%加回。
已加回核心一级资本的贷款损失准备,不得纳入同期“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二级资本,不得在同期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中用于扣减相应资产账面价值。已加回核心一级资本的贷款损失准备所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得用于计算同期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已加回核心一级资本的贷款损失准备及其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得在同期杠杆率计算时纳入“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同期其他监管资本指标也应考虑上述资本加回的影响。
非上市银行首次执行日因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增提的其他信用减值准备,可以参照贷款损失准备采用上述资本加回政策。
通知提出,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下应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问题:
1.在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的前提下,企业应用的预期信用损失法应当反映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在评估未来经济状况时,既要考虑疫情的影响,也要考虑政府等采取的各类支持性政策。
2.企业应当加强对预期信用损失法下使用模型的管理,定期对模型进行重检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正。考虑疫情引发的不确定性,应当适当调整模型及其假设和参数。在确定反映疫情影响下经济状况变化的多种宏观经济情景及其权重时,应当恰当运用估计和判断。包括适时调整经济下行情景的权重、考虑政府支持性政策对借款人违约概率及相关金融资产违约损失率的影响等。无法或难以及时通过适当调整模型及其假设和参数反映疫情潜在影响的,企业可以通过管理层“叠加”进行正向或负向调整。企业应当规范管理层“叠加”的运用和审批。
3.因借款人或客户所在的区域和行业等受疫情影响程度不同,可能导致贷款、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的风险特征发生变化,企业应当考虑这些变化对评估信用风险对应相关金融资产所在组别的影响,必要时应当根据相关金融资产的共同风险特征重新划分组别。
4.银行等金融机构因疫情原因提供临时性延期还款便利的,应当根据延期还款的具体条款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分析判断相关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是否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例如,银行针对某类贷款的所有借款人提供延期还款便利的,应当进一步分析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既应当充分关注并及时识别此类借款人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也不应当仅因其享有延期还款便利而将所有该类贷款认定为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再如,银行针对某类贷款的延期还款便利仅限于满足特定条件的对象的,应当评估这些特定条件是否表明贷款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
5.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确定预期信用损失所采用的估计技术、关键假设和参数等相关信息,并重点披露各经济情景中所使用的关键宏观经济参数的具体数值、管理层“叠加”调整的影响、对政府等提供的支持性政策的考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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