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就《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答記者問】證監會支持證券公司差異化發展,以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和市場客戶。證券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戰略規劃和風險管控能力,選擇不同的發展路徑。(證監會網站)

  一、問:正式發布的《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股權規定》),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有哪些主要變化?

  答:公開征求意見結束后,證監會吸收采納社會各方所提合理意見,相應修改完善《股權規定》。與征求意見稿相比,主要調整如下:

  一是進一步明確對證券公司的分類管理安排。根據證券公司從事業務的風險及復雜程度,《股權規定》明確將證券公司分為兩類:對于從事常規傳統證券業務(如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財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等)的證券公司(下稱專業類證券公司),由于其業務活動以中介服務為主,不涉及大額負債及大額資本中介,外部性較低,僅要求其主要股東、控股股東具備《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規定的基本條件。對于從事的業務具有顯著杠桿性質且多項業務之間存在交叉風險的證券公司(下稱綜合類證券公司,業務范圍除傳統證券業務外,還包括股票期權做市、場外衍生品、股票質押回購等復雜業務),由于資本消耗較高,與其他金融體系聯系緊密,外部性顯著,要求其主要股東和控股股東需具備較高的管控水平和資本補充能力。分類管理安排有助于支持各類證券公司差異化、專業化、特色化發展。

  二是下調綜合類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主要股東資產規模和營業收入要求。《股權規定》優化了對證券公司控股股東、主要股東的數量化指標要求,更注重專業能力和風險管控經驗,將綜合類證券公司控股股東的資產規模要求調整為“總資產不低于500億元人民幣,凈資產不低于200億元人民幣”,刪除了控股股東“最近3年主營業務收入累計不低于1000億元”、主要股東“最近3年營業收入累計不低于500億元”要求。

  三是適當調整單個非金融企業實際控制證券公司股權比例的要求。為強化股權分散制衡,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規范實業資本投資金融行為,征求意見稿提出“單個非金融企業實際控制證券公司股權的比例不得超過1/3”。綜合考慮各方意見,《股權規定》將上述要求調整為“單個非金融企業實際控制證券公司股權的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50%”。

  二、問:綜合類證券公司和專業類證券公司能否轉化?

  答:證監會支持證券公司差異化發展,以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和市場客戶。證券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戰略規劃和風險管控能力,選擇不同的發展路徑。專業類證券公司在其控股股東、主要股東具備《股權規定》明確的資質條件后,可以依法申請各類創新復雜業務,轉型為綜合類證券公司。綜合類證券公司也可以根據自身發展戰略考慮,依法變更業務范圍,轉型為專業類證券公司。

  三、問:《股權規定》適用于哪些證券公司?

  答:《股權規定》適用于境內所有證券公司,無論新設證券公司或存量證券公司,內資證券公司或合資證券公司,均一體適用。

  四、問:《股權規定》對綜合類證券公司控股股東提出了新要求,且適用于存量的證券公司,過渡期如何安排?

  答:為穩妥有序做好《股權規定》的實施工作,證監會充分考慮行業現狀,發布了《關于實施<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配套規定》),其中,明確了現有綜合類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達不到《股權規定》條件的,給予5年過渡期,逾期仍未達到要求的,不影響該證券公司繼續開展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證券承銷與保薦等常規證券業務,但不得繼續開展場外衍生品、股票期權做市等高風險業務,即該綜合類證券公司需轉型為專業類證券公司。

  五、問:《股權規定》出臺,證監會同時宣布重啟內資證券公司設立審批,何時可以向證監會提交設立內資證券公司的申請?

  答:統籌考慮對內對外開放,證監會宣布重啟內資證券公司設立審批。證監會將相應更新證券公司設立審批行政許可服務指南,符合條件的主體可依照《股權規定》、《配套規定》和服務指南的要求,向證監會報送設立證券公司申請。證券公司屬專業金融機構,規則明確其控股股東及主要股東需具備相匹配的金融經驗及風險管控能力,證監會將依法審核。

(文章來源: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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