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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7日讯 昨日晚间攀枝花证券开户,中信证券(600030.SH)发布了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修订稿)。
根据公告,中信证券本次拟按照每10股配售1.5股的比例向全体A+H股东配售。A股和H股配股比例相同,配股价格经汇率调整后相同。中信证券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80亿元,其中“发展资本中介业务”拟投入金额不超过190亿元,“增加对子公司的投入”拟投入金额不超过50亿元,“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拟投入金额不超过30亿元,“补充其他营运资金”拟投入金额不超过10亿元。
中信证券同时还发布了公司对证监会配股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证监会于7月27日出具了反馈意见,对于中信证券配股提出了八大问题,其中要求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被证监会或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36个月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据反馈意见回复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中信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被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共14笔,具体如下攀枝花证券开户:
2018年5月22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8〕69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因未勤勉尽责,缺少必要的职业审慎,存在对申报项目把关不严的问题,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条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2018年9月6日,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炳草岗大街证券营业部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炳草岗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17号)。因杨某伟在担任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炳草岗大街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后,将其曾经任职的位于攀枝花市某证券公司营业部700余户客户信息分发给营业部员工,并组织员工利用上述客户信息进行营销活动,营业部在合规管理中未有效识别和控制相关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2019年4月2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环球金融中心证券营业部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环球金融中心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29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环球金融中心证券营业部因存在部分员工自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擅自销售非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的行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2019年6月10日以及2019年5月9日,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40号)以及《关于对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49号)。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警示函并计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就上述同一事件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监管函。
2019年7月16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5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在保荐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擅自进行了删减,且其从7月1日到3日提交的7版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反馈意见落实函的签字盖章日期与实际时间不符,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2019年11月13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万达广场证券营业部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万达广场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103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万达广场证券营业部因在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10月24日期间,由王穗宏代为履行营业部负责人职责,营业部未按规定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报告,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0年4月10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竹院路证券营业部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竹院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54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竹院路证券营业部:因(1)存在多名客户开户资料重要信息填写缺失、未对高龄客户职业信息填写异常进行核实、同一客户同日填写的两份信息登记材料内容不一致、测评打分加总错误导致评级结果出现偏差等问题攀枝花证券开户;(2)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报告营业部负责人孙丽丽任职情况;(3)无法提供营业场所计算机设备及对应媒介访问控制地址(MAC地址)的登记记录变更及历史登记数据,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0年6月5日,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73号)。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因在担任“13 莒鸿润”债承销商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不充分问题,反应出公司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内部控制不完善,被出具警示函。
2020年7月21日,中信证券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28号)。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因未对分支机构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认真审核、对分支机构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存在问题,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0年9月9日,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0〕8号)。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因存在下列情况:(1)未能有效防范员工违法违规风险;(2)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进行考核时,未严格落实合规性专项考核占绩效考核结果的比例不得低于15%的要求;(3)下属营业部存在部分客户开户资料缺失,客户信息填写不完整、不准确,被采取责令改正并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0年10月27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60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1)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2)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2020年12月17日,中信证券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德州湖滨中大道证券营业部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德州湖滨中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77号)。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因德州湖滨中大道证券营业部存在下列情况:(1)原营业场所退租,未及时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2)2019年2月印发的《关于调整反洗钱工作小组成员的通知》(信证鲁德〔2019〕1号)和2019年4月印发的《关于调整反洗钱工作小组成员的通知》(信证鲁德〔2019〕3号)未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报送,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0年12月24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82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在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2021年1月23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5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1)私募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不够完善,个别项目履职不谨慎;(2)个别首次公开发行保荐项目执业质量不高,存在对发行人现金交易等情况关注和披露不充分、不准确,对发行人收入确认依据、补贴可回收性等情况核查不充分等问题;(3)公司个别资管产品未按《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提供对账单,说明报告期内客户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被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此外,截至2021年6月30日,中信证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36个月内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4笔。
2018年12月17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银)罚字〔2018〕第18号)。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对江苏分公司及其下辖机构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认为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对公司江苏分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
2018年12月26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收到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长银罚字[2018]第29号)。在现场检查中,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发现公司吉林分公司在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间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事实。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对公司吉林分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对两名责任人分别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2018年12月29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银处罚字〔2018 〕9号)。该公司因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被处罚款40万元,对姚锋、刘颢2名相关责任人员各处罚款3.5万元;因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被处罚款22万元。
2019年3月27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收到北京市海淀区公安消防支队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公(消)行罚决字[2019]第0304号 )。北京市公安局在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二层至三层楼梯间疏散通道被占用。北京市海淀区公安消防支队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