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产品

融资产品

目 录

一、融资租赁公司融资产品设计概览

二、融租保理

(一)基本操作模型

(二)融租保理涉及到的基本主体

(三)融租保理的基本操作流程

(四)保理租赁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文件

(五)注意事项

(六)法律实质及依据

(七)融租保理的常见操作模式及比较

三、融租互金——融资租赁与互金平台

(一)基本模式

(二)主要融租互金平台及风控措施

四、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内保内贷、内保直贷融资

五、票据融租

(一)票据业务融资

(二)票据贴现融资

六、金融资产交易所融资模式

(一)目前我国金交所情况概览(见附件1)

(二)金交所业务内容

(三)基本交易模型

七、信托融租

(一)信托贷款模式/融资租赁集合信托计划模式

(二)融资租赁收益权受让信托——附带回购条件模式

(三)通道模式——银行理财+单一信托计划+受让租赁资产收益权

八、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

九、外债融资

(一)向境外关联公司或母公司举借外债模式

(二)境外融资并借贷模式

(三)“担保+外债”模式

(四)购买租赁资产再次借入外债模式

(五)以办理试点保理业务的名义举借外债

前 言

目前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主要是股东的资本金以及银行融资融资产品,融资渠道的单一性逐渐成为掣肘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的一大难题。本文在总结融资租赁公司传统的融资渠道基础上融资产品,着重分析融租保理、融租互金、票据融租、信托融租等融资模式,以期供读者参考。

一、融资租赁公司融资产品设计概览

(下图请横屏查看)

融资产品

二、融租保理

(一)基本操作模型

融资产品

(二)融租保理涉及到的基本主体

1.承租人--使用设备的客户,是否购买设备的决策人

2.供应商--设备制造商或经销商,可能为回购担保提供人

3.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出资人,租赁物购买人

4.保理人--给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保理融资的商业银行,租赁债权受让方

5.担保人--由供应商或者其他第三方提供回购保证或物权担保

(三)融租保理的基本操作流程

1.租赁公司与供应商签署《租赁物买卖合同》融资产品

2.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并将该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融资产品

3.租赁公司向银行提交资料,申请保理融资;

4.银行向租赁公司授信,签署《保理合同》;

5.租赁公司与银行书面通知承租人,租赁公司将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承租人填写《确认回执单》并交付予租赁公司;

6.银行作为受让人,从租赁公司处取得租金收取权,并向租赁公司提供保理融资;

7.承租人于其不能支付租金时的救济,区分如下两种情况融资产品

(1)有追索保理或担保:若银行与租赁公司约定了追索权,则承租人到期未偿还租金,租赁公司须根据约定,向银行回购银行未收回的融资款;若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提供租金余值回购保证或物权担保的,由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向银行回购银行未收回的融资款。

(2)无追索保理:保理银行只能向承租人追偿,不得向租赁公司追偿。

(四)保理租赁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文件

1.供应商、租赁公司:《租赁物买卖合同》

2.租赁公司、承租人:《融资租赁合同》

3.保理银行、租赁公司:《保理合同》

4.租赁公司向承租人:《租金收益权转让通知》

5.承租人《确认回执单》

6.《担保合同》:承租人或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作为担保主体

(五)注意事项

1.通知承租人并由承租人出具《确认回执单》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前提条件;

2.保理手续费:费率一般为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根据实际情况,亦可以免除;

3.租赁设备抵押:融租保理时,应设定抵押,银行为第一抵押权人;

4.保理担保:由承租人自身或者供应商、其他第三方提供保证或物权担保,在有追索权的情形下,向银行回购银行未收回的融资款;

5.租赁发票由租赁公司开具,并委托银行交付给承租人;

6.购买保险:承租人应为租赁物办理必须的财产保险,银行为第一受益人。

(六)法律实质及依据

1.法律实质:融租保理融资的实质为债权转让,即租赁公司将享有的要求承租人按期足额支付租金的权益转让给保理银行。

2.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七)融租保理的常见操作模式及比较

1.四种常见的操作模式

类型

基本模型

说明

一般模式(先交付后保理)

融资产品

(1)货款及设备均已交付,已形成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

(2)承租人实力强大,供应商弱小的情况下使用

售后回租模式

融资产品

(1)承租人将其所拥有的物品出售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重新租回

(2)承租人迅速回收购买物品的资金,降低负债率

结构性租保模式(附生效条件)

融资产品

(1)供应商强大,承租人弱小情形下

(2)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担保合同等均已成立但尚未生效(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关系已形成)

(3)合同生效条件:租赁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4)银行对即将形成的租金视同已形成租金先进行保理

贷款与融租保理结合模式

融资产品

(1)对银行认可的租赁项目,但对租赁公司的信用存有疑虑

(2)同时签订贷款合同与保理合同,保理金额原则上与贷款金额相同,或低于贷款金额

(3)保理款项即时直接扣还银行贷款

2.操作模式的简要比较

操作

模式

信用评价核心

主要风险点

防范措施

普通

租赁

承租人或租赁公司

1.贸易背景真实性

2.承租人信用风险

3.租赁公司信用风险

1.关注贸易背景,确保基础交易无瑕疵

2.设定准入门槛

售后

回租

承租人

1.贸易背景真实性

2.交易价格合理性

3.承租人履约能力

1.重点审核承租人资质

2.利用公开渠道或引入第三方评估对标的物价值进行核定

结构性租赁

供货商

1.厂家回购能力

2.银行与供货商关于回购的约定是否明晰

1.严格审核供货商资质

2.总行统一制定示范性文本

贷款与融租保理结合

租赁公司

1.租赁公司的信用风险

2.项目的情况

1.同时签署贷款合同及保理合同

2.支付保理款后及时扣还银行借款

三、融租互金——融资租赁与互金平台

(一)基本模式

1.名为租赁实为借贷模式

(1)P2L模式

融资产品

①融租公司与P2P平台开展合作,委托平台募集资金以购买租赁物;

②融租公司将租赁项目借款信息以借款标形式在平台向投资者展示,包括融资租赁项目信息、借款额度、利率、借款期限、担保措施等;

③P2P平台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将投资人投放的资金托管至第三方支付公司;

④投资者通过P2P平台购买标的,并将资金汇入第三方支付平台;

⑤P2P平台指令第三方支付公司向融租公司发放借款;

⑥融租公司获得资金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将收取的租赁收益汇入第三方支付平台;

⑦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据P2P 平台的指令将收益归还投资者。

(2)直租模式——无融租公司参与

融资产品

①承租人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等,并委托P2P平台将租赁方案展示给投资者;

②P2P平台将相关融资信息发布在其平台上;

③投资者委托P2P平台采购租赁物并签署《委托采购协议》;

④投资人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投资款项;

⑤P2P平台作为居间方,受投资人委托向供应商采购租赁物;

⑥投资者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

⑦承租人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租金及利息等;

⑧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投资者交付投资收益等。

此等模式项下,P2P平台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融租公司的作用。租金来源可以是承租人的日常经营收益或变现租赁物的收益。

注意:

(1)上述两种模式实质为一般的借贷,其风控方式亦由借款企业提供抵押或质押或第三方提供保证等方式实现。

(2)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基于此,根据目前的监管规定,为了防范信贷集中的风险,目前,对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实行上限限制。虽然,实操中仍有一些互金平台突破上限发标,但目前监管层对该突破行为持暧昧态度,即监管层对市场上超限的发标亦未采取明确的禁止措施。然而,若超限发标,未来随着监管态势的趋紧亦有可能受到监管。

2.租金债权转让模式

融资产品

(1)P2P平台对承租人进行尽调,确定项目的可行性;

(2)P2P平台向投资者展示融租项目债权转让信息;

(3)融资租赁公司与投资人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对承租人的债权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取代融租公司成为债权人,其在受让债权的同时取得融租公司所享有的担保权利;

(4)投资人通过P2P平台向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投资款项;

(5)经P2P平台指令,第三方支付机构向融租公司支付资金;

(6)承租人按期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交付租金;

(7)经P2P平台指令,第三方支付机构向投资人交付租金即投资收益。

3.租金收益权转让模式

融资产品

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权能,租金收益权转让即融租企业将其对承租人基于融资租赁关系所产生的债权中的租金收益权转让给P2P平台的投资人,融租公司作为承租人的债权人,享有除租金收益权以外的其他权能,而投资者只享有租金收益请求权。操作模式如下:

(1)融租企业对承租人尽调,满足条件后,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

(2)P2P平台将租金收益权转让信息在其平台公布;

(3)投资人与融租公司签署《收益权转让合同》;

(4)投资人向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收益权转让款;

(5)经P2P平台指示,第三方支付机构向融租公司支付收益权转让款;

(6)承租人向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租金;

(7)投资人收取租金收益。

此等模式下,债权并未转移,投资人仅享有租金收益请求权,但出于增信需要,融资租赁公司一般会提供担保或承诺履行租金逾期后的收益权回购义务。

(二)主要融租互金平台及风控措施

1.主要的融租互金平台

融资产品

2.主要担保风控措施

(1)担保措施

A.承租人实际控制人夫妇连带责任担保;

B.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融资租赁公司回购、设备厂家回购;

C.租赁物抵押。

(2)其他风控措施

A.融资租赁公司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B.资产由保险公司全额承保;

C.标的物纳入央行征信系统。

四、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内保内贷、内保直贷融资

模式

结构图

操作说明

担保方式

内保外贷

融资产品

(1)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附属企业或参股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由境外银行给境外投资企业发放相应贷款,并通过租赁公司发放给境内企业(承租人)

在额度内,由境内的银行开出融资性保函为境内企业(承租人)的境外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无须逐笔审批,缩短了业务流程。

外保内贷

内保外贷的反向操作,境外公司向境外机构申请开具融资性的担保函

(1)目前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中资企业获得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后可在额度内进行外保内贷。

(2)人民币没有实现可自由兑换的前提下产生

内保内贷(内保自贸贷)

融资产品

境内银行自贸区外分行为自贸区外的境内企业(承租人)提供担保,由境内银行的自贸区分行通过自贸区内的租赁公司给自贸区外的境内企业(承租人)发放相应贷款

在额度内,由境内银行自贸区外分行开出融资性保函为自贸区外的境内企业(承租人)提供融资担保,无须逐笔审批

内保直贷

融资产品

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提供担保,由境外银行直接通过自贸区内租赁公司给境内企业(承租人)发放贷款。

(1)在额度内,由境内的银行开出融资性保函为境内企业(承租人)提供融资担保,无须逐笔审批。

(2)境外银行将贷款直接通过自贸区内的租赁公司发放给境内企业(承租人)

(3)增加融资租赁的增值税抵扣优势

五、票据融租

(一)票据业务融资

融资产品

1.操作流程

(1)承租人与境内银行签署《抵质押合同》,承租人将其所有的银票、电票、商票等票据质押给境内银行,形成票据池;

(2)境内银行向境外银行开立保函;

(3)境外银行直接向租赁公司发放贷款;

(4)承租人通过直租或售后回租获得租赁资产使用权。

2.担保方式

境内企业(承租人)将其所有的票据向境内银行进行质押或抵押,从而形成票据池,无须逐笔审批。此等操作有利于降低承租人的贴现成本,并盘活票据资产。

(二)票据贴现融资

融资产品

操作流程:

(1)A企业(资方)与租赁公司签订委托租赁合同,以支票或现金委托租赁公司发放贷款给B企业(承租人);

(2)B企业(承租人)购买租赁资产,并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并售后回租;

(3)B企业(承租人)用银票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向其开具发票;

(4)租赁公司将所得的银票向银行贴现的钱归还A企业(资方)的委托租赁款。

A企业与B企业通常为母子公司关系。

六、金融资产交易所融资模式

(一)目前我国金交所情况概览(见后附的附件1)

(二)金交所业务内容

序号

业务分类

主要内容

1

金融资产交易业务

直接对金融国有资产、不良金融资产、私募股权、应收账款等金融资产进行交易

2

资产收益权交易业务

对存量金融资产以信托受益权、应收账款收益权、小贷资产收益权、融资租赁收益权、商业票据收益权等形式盘活非标资产

3

融资类业务

对存量金融资产以信托受益权、应收账款收益权、小贷资产收益权、融资租赁收益权、商业票据收益权等形式盘活非标资产

4

信息耦合业务

交易所提供企业投融资信息,或展示项目信息,撮合各方达成交易,并同时提供登记托管等配套服务。

(三)基本交易模型

以承租人未来租金还款现金流为支持,融租公司出让其收益权的一种资产转让方式。

融资产品

操作流程:

(1)融资租赁公司取得租赁物;

(2)承租人从融资租赁公司处租赁租赁物或售后回租;

(3)融资租赁公司将享有的对承租人的租金收益权转让给金交所,并以租赁物或第三人担保的方式提供担保;

(4)承销商进行包销、销售该租金收益权;

(5)投资者认购租金收益权;

(6)出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将租金划转至金交所,金交所向投资人兑付投资收益。

七、信托融租

(一)信托贷款模式/融资租赁集合信托计划模式

融资产品

信托公司通过发行融资租赁集合资金信托募集资金,然后把资金贷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用该资金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公司以出租该资产所产生的租金收益按期向信托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实现投资者信托收益。

(二)融资租赁收益权受让信托——附带回购条件模式

融租公司将一个或多个租赁项目未来的租金收入打包在一起,形成一个租赁资产收益权,然后进行转让,信托公司针对该转让收益权项目,发行租赁资产收益权受让集合信托计划,用信托资金“买”该租赁资产的收益权,信托期满后,租赁公司溢价回购收益权。具体分为如下两类:

1.以信托资金购买租赁收益权模式

融资产品

操作流程:

(1)投资人将资金交付给信托公司,并签订《资金信托合同》,信托公司将募集的信托资金用于受让融租公司的租赁资产收益权;

(2)信托公司与融租公司签订《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约定双方转让及回购等相关事宜;

(3)信托公司与担保人签署《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为融租公司履行回购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信托公司负责向融租公司催收租赁资产收益权回购款;

(5)信托公司依照约定将信托利益分配至投资人指定账户。

2.以收益权募集资金模式

融资产品

(1)融资租赁公司将其持有的融租收益权委托给信托公司,并签署《信托合同》、《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

(2)信托公司与担保人签署《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为融租公司履行回购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信托公司发行融资租赁收益权投资信托计划,投资人认购该信托计划份额,并签署《信托权益转让协议》;

(4)信托公司向融租公司催收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回购款;

(5)信托公司按约定将信托利益分配至投资人指定账户。

(三)通道模式——银行理财+单一信托计划+受让租赁资产收益权

此模式的整个交易过程由银行方面主导,提供项目和资金来源,租赁公司也多为银行方面指定,信托扮演的角色相对被动,资金来源为商业银行发行的相关理财产品。由银行发行融资租赁理财产品,将募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用以向融资租赁公司受让租赁资产收益权。

八、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以租赁应收款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公司(发起人)将用途、性能、租期相同或相近且未来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租赁债权集合起来,通过一系列的结构安排(信用评级、信用増级等),将其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租赁资产支持证券的融资过程。租赁资产证券化本质上就是一个以租金收益权为支撑发行证券、融通资金的多主体、多环节的运作过程。

融资产品

操作流程:

1.资产管理人设立以受让租金收益权为核心的专项资产支持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向投资者募集资金。

2.融资租赁公司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后,依据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享有租金请求权及其担保权益等,并将该等权益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专项资产支持计划的管理人。

3.资产服务机构负责收回租金、租金催收、违约资产处置等基础资产管理工作,并在收入归集日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划转至监管账户。

4.监管银行在回收款转付日依照资产服务机构指令将现金流划入专项计划账户,托管人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托管。分配日,托管人根据分配指令进行专项计划费用的提起和资金划付。

九、外债融资

(一)向境外关联公司或母公司举借外债模式

1.操作方式:母公司专门在境内成立租赁公司办理直租业务,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将富余资金直接借给境内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2.适用类型:在境外有实体经济背景,且境外境内均有从事制造业的实体公司。

(二)境外融资并借贷模式

1.操作方式: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经营平台公司,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或通过发债筹集资金后再贷给境内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资租赁公司举借外债的政策便利,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为中资企业办理售后回租等业务。

2.适用类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常为大型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其在境外设立壳公司后,再返程设立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三)“担保+外债”模式

1.操作方式:利用境内银行对中资企业的授信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举借外债提供人民币或外币的对外担保。外资租赁公司使用人民币外债或外币外债结汇支付给境内中资机构,购买其已使用的资产。

2.适用类型:租赁公司为中资企业、医疗机构、学校等无外债指标的内资机构办理的售后回租业务。

此类人民币对外担保不纳入担保余额指标控制,加上存在对境内企业的授信,境内银行开出此类保函并无顾忌。有些银行还办理交叉货币的对外担保,即境内银行出具人民币对外担保,境外机构提供外币外债,银行也未将此类担保纳入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管理。

(四)购买租赁资产再次借入外债模式

1.操作方式:购买境内其他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再次借入外债模式,是指国内具有租赁资源,但融资条件或渠道受限的公司,通过出售租赁资产的方式获得另一家具有较好的融资渠道公司的融资资金,再去开展新的租赁业务。

2.适用类型:经营范围中具有购买租赁资产的业务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五)以办理试点保理业务的名义举借外债

在上海试点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保理业务,允许租赁公司通过购买应收账款,为生产制造类企业提供贸易融资,即可借办理保理业务的名义借入外债。

备注:本文融资产品结构有部分图文来源于网络搜寻。

☆附件1:金交所统计

融资产品

文章来源: 西政资本,由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共同体综合整理。请关注: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共同体(FL-Communtity)本文不代表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共同体的任何投资立场,图文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后台,将第一时间处理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