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自然人內幕买卖西部黃金被證監會共罰沒2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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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1日,中國證監會發佈瞭兩自然人李金剛、張新紅內幕买卖“西部黃金”的違法違規行為,被新疆證監局共罰沒28.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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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信息的构成過程

西部黃金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冶煉廠的副產硫酸銷售業務,與阿克陶科邦錳業制作有限公司树立瞭業務聯系,在科邦錳業表達對外协作意圖後,西部黃金隨即開展协作洽談相關作业。

2016年12月9日西部黃金控股股東新疆有色金屬工業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張某華、西部黃金總經理何某璋與科邦錳業、新疆佰源豐礦業有限公司實際操控人楊某榮初次就协作見面溝通沟通。

2016年12月26日,科邦錳業、佰源豐實際操控人楊某榮與有色集團董事長郭某棠、總經理張某華、西部黃金總經理何某璋、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唐某陽就协作事項作進一步會談,會談約定瞭“西部黃金並表51%、收購方法為增資擴股等”內容。

2016年12月27日,有色集團與科邦錳業、佰源豐分別簽訂《保密協議》和《投資协作结构協議》。《协作结构協議》內容回击:雙方就擬收購事項達成开始协作意向、收購股權份额及收購方法、後續開展盡職調查作业等。此後由西部黃金負責組織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先後召開商量會議及中介協調會。

2017年4月18日,西部黃金發佈停牌布告。

綜上,上述並購重組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重大事件,為《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4月18日。

李金剛、張新紅內幕买卖“西部黃金”

西部黃金副總經理兼董秘唐某陽因參與西部黃金並購重組事項進程,並於2016年12月26日列席西部黃金與擬收購標的企業實際操控人楊某榮协作洽談會議、參與後續盡職調查等並購重組事項而成為內幕信息知情人;西部黃金資源開發部經理王某峰因於2017年2月7日參與盡職調查而成為內幕信息知情人。2017年4月1日,唐某陽、王某峰赴烏魯木齊天助設計研究院與該設計院總經理李金剛洽談佰源豐錳礦采礦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事宜。根據李金剛與唐某陽、王某峰通訊記錄可知,2017年2月至4月期間,李金剛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唐某陽通話7次,與王某峰通話9次。

2017年1月4日,張某華作為外聘礦山專傢與西部黃金總經理何某璋、副總經理唐某陽、財務部主任孫某華一行赴兩傢擬收購標的企業進行盡職調查,隨後被聘為佰源豐總經理,录用文件於2017年2月25日簽發。根據現有證據可知,2017年2月23日,張新紅夫婦因就醫有過直接接觸,在該次會面後次日即2017年2月24日,張新紅回来伊寧後,初次買入“西部黃金”。根據《證券法》第七十四條,張某華因前期參與西部黃金並購重組盡職調查而成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張新紅因其爱人為內幕信息知情人而獲知內幕信息。

李金剛、張新紅在內幕信息公開前獲知內幕信息,並使用該內幕信息買賣西部黃金股票的行為,契合《證券法》第七十六條中有關內幕买卖違法行為的認定,構成內幕买卖。

李金剛提請申辯意見

李金剛在聽證及陳述申辯中提出:榜首,其為西部黃金服務的項目是做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不認為可行性研究報告是內幕信息;第二,其與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聯絡接觸屬正常業務往來,能够作出合理說明;第三,其买卖“西部黃金”是基於正常的投資剖析作出,並非使用內幕信息;第四,在調查期間能主動合作調查並及時糾正,沒有形成损害後果,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

李金剛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經復核,中國證監會認為:榜首,認定李金剛構成內幕买卖,並非根據李金剛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為西部黃金做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由此發生業務往來而認定,而是因其在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有往來和通話等接觸、聯絡,並在隨後開立證券賬戶、劃轉資金以及買入股票,前者聯絡接觸時點與隨後一系列行為發生時點高度符合,因而推定其知悉內幕信息並使用內幕信息進行买卖;第二,李金剛買入單隻股票金額明顯扩大,持倉集中度高,買入態度堅決,與以往买卖習慣不符,其所辯稱正常的投資剖析不足以解釋其买卖的異常性;第三,經復核李金剛不存在《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所規定的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的景象。綜上,對李金剛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李金剛、張新紅共被罰沒28.5萬餘元

新疆證監局表明,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损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決定:責令李金剛依法處理不合法持有的證券,並處以25萬元罰款;責令張新紅依法處理不合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5,602.1元,並處以3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