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楊建 每經編輯:何劍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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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楊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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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股市場走牛的時候,许多投資者都想著扩大杠桿擴大收益,而場外配資便是其间一個杠桿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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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1日,廣州市中級公民法院公佈瞭深圳合信泰富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謝煒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瞭解,雙方的合同糾紛首要源於配資炒股被強平導致的虧損。值得註意的是,雙方的配資協議和投顧協議曾被一審法院判決無效,投資者的虧損需求投顧公司賠償,不過經過投顧公司的上訴,最終部分“昭雪”,法院二審判決投資者需求承擔30%的責任,產生的虧損的70%由投顧公司賠付。

配資炒股托付投顧买卖被強平引糾紛

判決書顯示,2015年5月20日,原廣州金金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代表姚某(甲方)與郭記興(乙方)簽訂《“金金贏”配資服務協議》,約定郭記興配資金額600萬、郭記興保證金金額200萬、郭記興操作總金額800萬,配資份额1:3、戒备線0.875、虧損平倉線0.825。姚某每月按配資服務金額收取固定服務費,服務費率為1.35%/月,缺乏一月的按整月計算。協議於2015年5月20日開始至2016年5月19日結束。合同结尾有原金金公司蓋章、姚某簽名及郭記興簽名。

2015年5月20日,郭記興(甲方)與合信泰富公司(乙方)簽訂《投資顧問協議》,鑒於合信泰富公司擁有供给資產办理和投資顧問服務的人才實力,擁有二級市場操作經驗和經歷,郭記興將其配資的800萬資產托付合信泰富公司办理,並出具授權書,郭記興證券賬戶的买卖密碼由合信泰富公司實行統一办理。协作期限從2015年5月20日至2016年5月19日。雙方約定:郭記興供给股票买卖賬戶(协作金)800萬元整。合信泰富公司每天向郭記興匯報一次總資產變動狀況。值得註意的是,在此授權中,郭記興無權查詢賬戶的資產情況,不得進行任何賬戶买卖。

别的,雙方約定合信泰富公司投資操作分有劣後保證金和無劣後保證金兩種操作方法,各占份额為50%。其间有劣後保證金為:合信泰富公司供给20%劣後保證金,當操作賬戶達到預警線時由合信泰富公司補倉,達到平倉線被平倉的由合信泰富公司承擔悉数損失。而對於無劣後保證金為,當操作賬戶達到預警線時由郭記興補倉,賬戶達到平倉線被平倉的由郭記興承擔悉数損失。别的協議還規定,若合信泰富公司操作失誤,形成郭記興賬面虧損挨近爆倉,由合信泰富公司負責及時補充資金,確保賬戶資金安全。若本協議的運作期限結束,或協議終止,郭記興資金存在損失的,由合信泰富公司負責賠付。

在郭記興與合信泰富公司簽訂《投資顧問協議》時並未開立自己名義的股票买卖賬戶,簽約後亦是將資金匯入謝煒的股票賬戶借用謝煒的股票賬戶進行各項操作。證據顯示,謝煒於2015年5月20日及5月27日向證人姚某賬戶分別轉賬公民幣200萬元及81000元,謝煒、郭記興稱200萬元系合同約定的投資款項,81000元是合同約定謝煒、郭記興付出給原金金公司的利息。别的林某的資金流水顯示,2015年8月27日姚某通過林某向謝煒、郭記興歸還投資本金570825.15元。别的據上海蜂虎銘創軟件公司調取相關賬戶买卖記錄顯示,客戶號為849-02272、客戶名字為A-謝煒(留市值)於2015年5月22日分別資金存入200萬元、融資告贷600萬元,2015年8月21日,該賬戶數額總共6651825.15元,其间取出651825.15元、人工還款600萬元。

2018年7月7日,姚某出具《聲明書》,載明姚某因個人違規行為致使原金金公司及其股東受牽連,並指出其與謝煒、郭記興的配資服務協議系姚某誤用蓋有原金金公司公章的空白文本與謝煒所簽訂,且合同約定的款項打入瞭姚某個人賬戶,原金金公司及其股東對此不知情。而一審法院認為,上述《聲明書》或證言均系姚某自行作出,根據相關規定,該署理行為有用;别的配資服務協議上蓋有原金金公司的印章,姚某作為原金金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郭記興作為合同相對人有足夠理由信任姚某有署理權,故姚某的署理行為有用。

兩份協議被判無效,一審判決部分被“昭雪”

法院認為,據謝煒、郭記興與原金金公司簽訂的《配資服務協議》約定,原金金公司向謝煒、郭記興供给股票操作賬戶及操作資金的行為,違反瞭股票實名制和制止法人違法出借和借用證券賬戶的相關規定。别的據簽訂的《投資顧問協議》約定,謝煒、郭記興無權查詢該賬戶的資產情況並不得進行任何賬戶买卖,違反瞭法令的強制性規定。上述兩份協議的約定均規避瞭證券市場監管,同時原金金公司使用蜂虎銘創公司的系統從事場外配資業務,合信泰富公司使用别人賬戶從事證券买卖,破壞瞭金融證券市場次序,屬於《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景象,故應認定涉案《“金金贏”配資服務協議》《投資顧問協議》無效。

從調取的涉案賬戶資金信息來看,賬戶开始確有800萬元,在托付买卖過程中賬戶發生虧損,資產總值曾低於協議約定的平倉線,故契合配資服務協議的約定,達到瞭強制平倉要求。其次涉案賬戶的盈虧,系融資方與第三方(即合信泰富公司)發生證券买卖、進行證券投資的行為結果而非实行配資協議的結果。此外涉案賬戶买卖記錄顯示至2015年7月28日,該賬戶內所持有的股票悉数賣出,賬戶內餘額為6651825.15元。依據配資服務協議約定,謝煒、郭記興須返還初始配資金額600萬元及按服務費率1.35%/月付出四個月的服務費共計324000元。

根據《投資顧問協議》條款約定,若合信泰富公司操作失誤,由合信泰富公司及時補充資金,確保賬戶資金安全。但合信泰富公司並未在實際操作中实行向涉案賬戶供给有劣後保證金的約定,故一審法院認定,《投資顧問協議》約定协作款項800萬元實際由合信泰富公司操作,並在其操作失誤如謝煒、郭記興資金存在損失時由其賠付,現賬戶已虧損,一審法院認定合信泰富公司存在操作失誤。該協議屬於名為托付理財、實為借貸關系的景象,應當適用借貸方面相關法令的相關規定。現謝煒、郭記興與合信泰富公司約定的協議期限已過,合信泰富公司應當將款項800萬元歸還謝煒。

根據蜂虎銘創公司的流水查詢顯示,800萬元款項由謝煒個人的轉賬款項200萬元及配資金額600萬元組成,且確認配資金額600萬元已歸還,故合信泰富公司在扣除配資金額600萬元後,應當就剩余200萬元進行歸還。現謝煒、郭記興確認收到570825.15元,故在扣除原金金公司約定的8月份服務費81000元後,合信泰富公司應當向謝煒、郭記興賠償損失1348174.85元。值得註意的是,一審法院判決,合信泰富公司向謝煒、郭記興賠償損失1348174.85元;假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实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付出遲延实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法院認為,郭記興和合信泰富公司在締約過程中的過錯程度,認定郭記興應對損失自行承擔30%的責任,合信泰富公司對郭記興的損失承擔70%的責任。而據查明的事實可知,2015年7月28日,謝煒的賬戶內的股票悉数賣出,賬戶內餘額為6651825.15元,2015年8月21日,該賬戶內資金取出651825.15元、人工還款600萬元。在扣除配資額600萬元後,郭記興的損失總額應為1348174.85元。郭記興應自行承擔其间30%的損失即404452.45元,合信泰富公司應當向郭記興賠償其餘70%的損失即943722.40元。為此二審法院變更民事判決榜首項為:合信泰富金融於本判決發生法令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郭記興賠償損失943722.40元;

對此有私募人士認為,2019年最高公民法院公佈《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作业會議紀要》,統一裁判思路,穩定社會合理預期,明確瞭場外配資合同無效應否以及怎么返還利息。别的2019年6月,最高公民法院已明確指出,對未获得特許經營許可的互聯網配資平臺、民間配資公司等法人機構與投資者簽訂的股票配資合同,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對配資公司或买卖軟件運營商使用买卖軟件實施的變相經紀業務,亦應認定合同無效。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