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贖回條款到期贖回條款本次發行的可轉債到期後五個交易日內,公司將按可轉債面值6%加價支付。投資者贖回所有未轉換爲股票的可轉換債券。下調條款在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存續期內,公司股票連續三十個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於當前轉股價格的80%時,公司董事會公司有權提出轉股價格下調方案並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

附加回售條款: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投資項目的實施情況與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的承諾相比發生重大變化,且該變化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爲變更事項的。使用募集資金後,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有權進行一次回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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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交易日內因送股、增資、發行新股、配股、派發等原因導致轉股價格調整的的情況下,按照調整前交易日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計算,調整後交易日按照調整後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計算。收盤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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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三十個交易日內發生轉股價格調整的,按照轉股價格調整日前一交易日計算調整前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根據調整後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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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期應計利息的計算公式爲:IA=Bit/365IA:指當期應計利息; B:指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持有的擬贖回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總額; i:爲本年度可轉換公司債券票面利率; t:指計息天數,即本計息年度最後一次付息日至贖回日的實際日曆天數。

回售條款有條件回售條款: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最近兩個計息年度內,公司股票任意連續三十個交易日收盤價低於當年收盤價的70%按當期轉股價格%計算,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有權將其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當期應計利息出售給公司。可轉債市值比例- 標的股票總市值 流通可轉債市值比例- 標的股票總市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