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10004:002256 证券简称:*ST兆新 公告编号:2021-10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410004,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披露了《2020年年度报告》410004,经审核发现,年报中的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的个别内容有误,现对《2020年年度报告》中的错误更正如下:
一、更正事项的具体内容
经与年审会计师沟通确认,前五名欠款方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占比计算错误,经更正由75.08%更正为70.69%。
更正前:
单位:元
更正后:
单位:元
除上述内容外,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其他披露内容不变,本次更正事项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公司对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八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ST兆新 公告编号:2021-103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15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收到函件后高度重视,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公告如下:
1. 因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你公司股票交易自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0年5月8日,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因合同纠纷被冻结,你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20年度报告显示,你公司2020年度归母净利润与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为0.56亿元和-1.91亿元,营业收入为4.14亿元,此外你公司称主要银行账户已于2021年4月19日解除冻结,因此向本所申请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请你公司逐项自查公司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14.3.1条和《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号)第四项规定的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内容如下:“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三)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四)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五)公司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六)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逐项自查结果:
(一)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二)截至2021年7月29日,公司共有13个银行账户被冻结(母公司0个,子公司13个),冻结金额合计18,042,701.66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重为1.0792%,占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未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重为1.1040%。公司及合并报表子公司合计开立银行账户共86个,被冻结银行账户占合计开立银行账户的15.12%。公司被冻结账户占全部账户数量的比例较低,且均为子公司银行账户,该等被冻结银行账户未对公司整体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三)公司不存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的情况。
(四)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兴华审字(2021)第410071号),公司于最近一年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有效的内部控制。
(五)经过公司自查,公司不存在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公司2018-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分别为:-20,760.15万元、-31,706.25万元、-19,080.15万元;近三年公司业绩主要受融资压力及资产减值损失拖累,如下表所示:
2021年公司积极寻求公司高息债务解决方案,以缓解公司财务压力,目前公司已公告卖出佛山、惠州、围场、永新四座电站,交易对价7.17亿元,预计2021年8月高息债务问题可以妥善解决。同时,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已初步完成参股公司清理,主要参股公司上海中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锂”)、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锦泰”)受益于锂矿及相关产品价格回暖,预计2021年业绩同比上涨,年内大额减值压力较小。综上,公司业绩拖累因素基本可以解除,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不确定性。
(七)公司不存在其他“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号)第四项规定如下:“新规施行前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以及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其股票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执行以下安排:(1)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按照新规执行;(2)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但触及原规则暂停上市标准的,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在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按新规执行,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3)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且未触及原规则暂停上市标准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4)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新规施行前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叠加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且未触及原规则暂停上市标准,符合申请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符合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详情如下:
(一)公司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且未触及原规则暂停上市标准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的无保留意见《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书》(中兴华审字(2021)第410070 号),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5,644,679.75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90,801,503.30元,公司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14,477,237.41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后的营业收入为411,484,574.69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671,819,021.10元。2021年1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9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审核报告》。
综上,公司2020年度经营等情况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的规定,且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1.1条暂停上市标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4.3.7条、第14.3.8条、14.3.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符合申请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二)公司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详见本问询函回复第1问第1点,公司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符合申请撤销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公司年审会计师回复:
1、核查程序
我们复核了执行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以及相关专项核查中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询问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了解管理层对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情况,了解公司债务偿还计划及资金来源;
(2)查阅相关资产处置交易协议,了解交易进展情况;
(3)分析公司主要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及盈利能力;
(4)检查公司银行账户的受限情况。
通过执行上述核查程序,同时,对公司的回复进行逐条检查,公司于2020年度公司实现收入41,447.72万元,其中精细化工行业实现营收19,184.56万元,光伏发电行业实现营收18,875.51万元。2021年度已披露的电站出售事项,对于公司经营业务的可持续经营不构成影响,符合监管对可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我们未发现兆新股份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14.3.1条和《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号)第四项规定的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2、你公司因主要银行账户冻结而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发函日,你公司仍存在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的情形。请你公司回复下列问题:
公司聘请了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了《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所涉相关事宜的专项核查意见》,报告原文如下:
(1) 逐项列示截至回函日,你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包括不限于账户名称、账户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重、导致被冻结事项、所涉事项目前进展等。
根据兆新股份提供的资料,截至2021年7月29日,兆新股份及其合并报表子公司的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如下:
(以上“东莞瑞禾”指东莞瑞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华力特”指深圳市华力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永晟新能源”指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兆新股份全资子公司),“河南协通”指河南协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永晟新能源全资子公司),“河北围场”指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圣坤仁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永晟新能源全资子公司),“江西永新”指永新县海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永晟新能源全资子公司),“宁夏中源”指宁夏揭阳中源电力有限公司(永晟新能源全资子公司),“佛山新能源”指佛山市中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永晟新能源全资子公司);“东莞瑞禾债务纠纷”指东莞瑞禾因兆新股份未按期履行《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导致的债务纠纷而向法院申请冻结兆新股份银行账户的事宜,“深圳华力特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指深圳华力特因永晟新能源全资子公司河南协通未按期履行《光伏工程承包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支付义务而向法院申请冻结永晟新能源和河南协通银行账户的事宜。)
(2) 说明你公司仍被冻结银行账户是否属于主要银行账户,是否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3 条第(二)款规定的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律师回复: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3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三)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四)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五)公司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六)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兆新股份提供的银行账户冻结明细,截至2021年7月29日,兆新股份之合并报表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金额合计18,042,701.66元,占兆新股份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重为1.0792%,占兆新股份2021年第一季度未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重为1.1040%。根据兆新股份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兆新股份及其合并报表子公司合计开立银行账户共86个(以下简称“合计银行账户总数”),其中兆新股份的银行账户均未被冻结,兆新股份之合并报表子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共13个,被冻结银行账户的个数占合计银行账户总数的15.12%。根据兆新股份的说明,13个被冻结银行账户不属于兆新股份及其合并报表子公司的主要银行账户,未对兆新股份及其合并报表子公司整体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兆新股份的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不构成《股票上市规则》第13.3条第(二)项“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而应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3) 请结合目前融资环境、你公司资产变现能力、在手可动用货币资金、现金流情况、融资能力等量化分析你公司偿债能力,剩余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可行性。
律师回复:
根据兆新股份于2021年6月24日披露的《关于出售部分孙公司股权的公告》,兆新股份将全资孙公司佛山新能源100%股权、全资孙公司惠州中至正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出售给天津泽裕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成交金额合计人民币1.76亿元。根据兆新股份于2021年7月24日披露的《关于出售部分孙公司股权的公告》,中核汇能有限公司拟以承债式收购兆新股份全资孙公司河北围场100%股权、全资孙公司江西永新100%股权,该等承债式收购成交金额合计人民币54,072.68万元。
根据上述公告及兆新股份的说明,兆新股份通过出售上述全资孙公司的股权,预期可获得充足资金,足够偿还东莞瑞禾债务纠纷和深圳华力特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负债,并解除被冻结的兆新股份之合并报表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3. 你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为-2.08亿元、-3.07亿元、0.56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2.03亿元、-3.17亿元和-1.91亿元,营业收入分别为6.04亿元、4.31亿元和4.14亿元,呈逐年下滑。此外,你公司2021年一季度净利润和扣非后净利润均亏损,分别为-0.37亿元和-0.33亿元。请公司结合2021年经营计划,详细论证并说明公司提高经营能力、增强盈利能力的主要措施,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3.1公司回复:
2018-2021年财务状况及营运分析
(1)历年亏损归因分析
公司2018-2020年净利润及扣非后净利润为负的主要原因系高息债务导致财务成本增加以及大额计提资产减值所致。自2018年以来,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永弟先生债务问题,公司在银行的信誉受到很大影响,银行基本停止对公司的信贷业务,由于资产流动性不足,融资渠道受限,公司在此期间增加了短期商业借款、信托借款、融资租赁等借款方式,融资成本显著增加,2018年、2019年、2020年公司债务成本分别为13,833.13万元、14,690.04万元、14,673.03万元;受531光伏新政及前期参股公司盈利未达预期影响,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分别为22,986.44万元、24,758.22万元、5,868.57万元。因此,以上导致业绩大幅亏损的主要因素为非经常性因素及历史遗留投资问题导致,与公司实际主营业务经营状况无显著相关。
同时,公司2018-2020年营业收入逐年下滑的原因多为外部短期因素影响导致,系受新冠疫情、水灾及公司石岩厂区(精细化工生产基地)搬迁计划的影响。因2018-2020年公司迟迟未有新的精化生产基地布局规划,导致期间精细化工业务产能受限,营业收入未达预期。2019年、2020年因长江汛情,公司三座光伏电站受水灾影响,导致光伏收入下降;2020年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各行业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公司精细化工业务国际贸易板块影响较大,销售收入下降。
(2)2021年以来主营营收及盈利水平稳定
在经济增速放缓叠加新冠疫情持续蔓延的背景下,公司2018-2020年主营业务盈利为正,毛利率水平基本持平,公司精细化工业务2018年至2020年毛利率分别为27.41%、25.78%、24.07%;光伏发电业务2018年至2020年毛利率分别为59.20%、54.73%、51.47%。2018年至2021年一季度,公司主营业务经营利润及毛利额情况如下:
截止回函日,同比2020年,剔除因洪灾及光照度较低等外部环境因素导致的光伏电站发电量小幅下降,2021年上半年公司主要持续经营能力相关数据亦有显著的恢复趋势。且相关债务成本逐步降低,并有望在2021年中实现公司遗留的存量高息借款的全部清理工作。相关核心财务数据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综上,剔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高额债务成本、参股项目资产减值、外部疫情及工厂搬迁等影响因素,公司2018-2020年主营业务经营情况稳定,主营业务盈利为正,毛利率水平基本持平,主营业务具备可持续性经营能力。
3.2提高经营能力、增强盈利能力的主要措施
公司新任管理层自2020年5月上任以来,一直尽全力解决公司高息债务问题,同时稳抓主营业务持续发展,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与东莞瑞禾签订《和解合同》,于2020年12月21日与科恩斯实业签订《和解协议书》,上述债务的和解缓解了公司偿债压力,降低了利息支出,公司2021年一季度利息支出环比2020年一季度降低8.79%。
同时,公司积极推进资产处置以实现遗留高利贷问题的化解。目前已披露的光伏电站交易情况表明,公司主要计划卖出的光伏电站涉及3座地面站及2座屋顶分布式电站,均为有较高账面应收国补电费的营运主体,该5座电站涉及应收国补款总额达29,963.15万元(截止2021Q1),占公司整体账上应收国补总额的约68%。截至回函日,公司共持有16座光伏电站,相关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注:上述5座拟交割电站分别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圣坤仁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永新县海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余德佑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中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中至正新能源有限公司。
公司经过反复研判,拟通过出售此部分含国家能源补贴的光伏电站,从而对账面应收账款进行贴现处置,获得现金流的同时降低坏账计提敞口,以保障公司经营和偿付流动性需求,进而解决东莞瑞禾存量高息债务问题,令公司重拾完整的经营自主性。该次电站交易短期会对公司光伏业务营收水平有一定影响,待相关电站资产交割完毕后,公司仍持有规模126.82MW光伏电站项目,且基于过往财务数据预测,公司存量光伏电站业务年度营收依旧可以维持在1亿元左右。同时,偿清高息债务并解除超额抵押担保后,将使公司获得相应的可抵押资产用于银行等间接融资渠道,为后续公司的新能源业务规划及新建平价上网光伏电站项目等可持续经营方案打下坚实的资金基础,确保公司主营业务的有序发展。因此,相关光伏电站出售计划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影响有限,并对遗留高息债务清偿意义重大,有利于公司化解经营风险。
截至2021年一季度,公司已完成了受灾光伏电站的索赔工作,并及时落实光伏电站的维修工作,且新布局的精化生产基地也已逐步投入生产。上述导致短期营收下滑的各项外部影响因素将陆续消除,将助推公司主营业务营收的逐步恢复。
综上,2018-2020年主营业务亏损主要系非经常性因素及历史遗留投资问题导致,与公司的实际主营业务经营状况并非显著相关。上述问题在2021将取得显著改善,且随着主营精化业务营收的稳步回升,并结合新建电站规划,公司主营业务稳定性将进一步增强。
4. 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14亿元,同比下降3.9%,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为4.11亿元。请你公司列示营业收入扣除项目的具体内容和金额,结合报告期产生营业收入的各类业务的持续时间、生产经营条件、未来业务开展计划等,说明各类业务是否存在偶发性、临时性、无商业实质等特征,营业收入扣除是否充分、完整。请年审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4.1公司回复与年审会计师的核查与意见
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项目的具体内容和金额如下:
单位:元
租赁相关收入和材料销售收入主要来源于深圳市虹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出租房屋和销售原材料,货运代理业务依据国贸客户需求展开,因此货运代理收入会临时性产生。相关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存在偶发性、临时性等特征,营业收入扣除充分、完整。
年审会计师回复:
1、核查程序
我们复核了执行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营业收入执行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了解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检查主要的销售合同,评价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对营业收入及毛利率按产品、客户等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识别是否存在重大或异常波动,并查明波动原因;
(4)以抽样方式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对精细化工产品主要检查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报送单、出库单等;对光伏业务,主要检查项目的备案文件、并网验收报告、电价批复文件、购售电合同、电费结算单、发票等。
(5)向主要客户函证当期交易发生额、以及应收账款和合同负债余额;
(6)对营业收入执行截止性测试,以抽样方式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营业收入核对至客户验收单等支持性文件,评价营业收入是否在恰当期间确认。
我们复核了本报告年报审计已实施的充分必要审计程序,再次核查了公司扣除非主营业务收入和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产生的收入情况,并逐项核对了公司的回复数据和说明,经核查,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项目的具体内容和金额明细(如上表)与本报告已本所已出具《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中兴华核字(2021)第410004号)报告之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一致。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已扣除充分,未发现相关收入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情形。
5. 你公司报告期应收账款期末账面价值为4.66亿元,占营业收入比例达112.42%,占流动资产比例达84.18%,前五名欠款方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占比达75.08%。
5.1分析主营业务并就前五名欠款方进行分析
(1)结合各项主营业务的开展情况,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是否存在销售政策、信用政策不当放宽等情形,并说明是否存在对客户的过度依赖。
公司回复:
注:因新材料业务自2020年12月31日起不再纳入合并范围,上表未对该业务进行分析。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精细化工业务应收账款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11.96%,较上年略为下降,公司应收账款占比较高的主要原因是光伏行业应收账款占比较高,且较上年末进一步提升。光伏行业应收账款占比较高的主要原因是国家新能源补贴款发放进度较慢,从而导致公司应收账款余额持续增加。截至2020年12月31日,应收国家新能源补贴组合部分账面价值4.24亿元,占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90.97%,前五名欠款均为国家新能源补贴款。
公司不存在销售政策、信用政策不当放宽等情形。前五名欠款均为不同电站形成的应收国家新能源补贴款,不存在对客户的过度依赖。
(2)说明前五名欠款方发生原因、业务性质、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期后偿还情况等,并说明客户集中度较高的原因,是否存在对客户的过度依赖。
公司前五名欠款方均为电站应收国家新能源补贴款,上述电站均为2017年以前投资建设,发电收入主要来源于购电企业购电价格与按规定取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两部分,且国家补贴款占比较大,故不构成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五电站2020年收入11,238.53万元,占公司全部收入的27.11%,不存在对客户的过度依赖。
5.2分析说明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变化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41,447.72万元,同比下降3.90%,应收账款46,594.68万元,同比上升14.59%。从业务板块细分来看,精细化工业务收入同比上升4.82%,应收账款同比增加3.23%;光伏发电业务收入同比下降10.73%,应收账款上升22.30%。营业收入下降主要因水灾影响,新余德佑自2019年下半年停止发电,合肥永聚、合肥晟日自2020年下半年停止发电,光伏发电业务收入下降;应收账款上升主要是由于国家新能源补贴发放进度较慢,公司光伏业务的应收账款余额持续增加。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我们复核了执行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对应收账款执行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对与应收账款日常管理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有效性进行了解、评估及测试;
(2)结合营业收入审计程序,以抽样方式检查与应收账款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对精细化工产品主要检查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报送单、出库单等;对光伏业务,主要检查项目的备案文件、并网验收报告、电价批复文件、购售电合同、电费结算单、发票等。
(3)执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检查期后回款情况。
同时,我们按细分业务板块分析、复核了公司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同期上升、下降情况及其变化原因。
2、核查结论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兆新股份上述对营业收入逐年下降的情况下,应收账款逐年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合理,相关应收账款真实,金额准确,未发现放宽信用政策促进销售的情形。公司合并口径前五名欠款方占比虽超70%,集中度较高,但如公司回复“均为电站应收新能源补贴款,上述电站均为2017年以前投资建设,发电收入主要来源于购电企业购电价格与按规定取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两部分,且国家补贴款占比较大。上述五电站2020年收入11,238.53万元,占公司全部收入的27.11%,不存在对客户的过度依赖。”亦不构成关联交易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检查75.08%的计算是否正确,如有误,请及时对年报进行更正。
公司回复:
经与年审会计师沟通确认,前五名欠款方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占比计算错误,需更正为70.69%,具体如下:
单位:元
公司回复:
2、核查结论
公司回复: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2、核查结论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