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務員是否可以持有公司股份

公務員是可以持有公司股份的,根據《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國家公務員可以以其合法的財產合法的方式買賣股票。因此,國家公務員可以通過合法的投資,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但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國家公務員不能在上市公司兼職。

除此之外,根據《公務員法》以及相關黨紀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且不得在非上市公司(企業)兼職。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國家公務員可合法投資、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權,除此之外,可通過規定的合法方式在證券市場進行拋售。

若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國家公務員除受到相關處罰之外,還需按照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對其持有的股份予以處理。

拓展資料:公務員不得盈利性兼職

根據《公務員法》第四十二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后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② 黨員干部可以炒股嗎

黨員干部可以炒股,但是不能‘違反有關規定’。

對于黨員干部是否能炒股的焦點問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這樣明文規定: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2)副科級干部可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嗎擴展閱讀:

黨政人員炒股 這7類行為必須禁止

從《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中可以知道,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但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除了國家的法律法規外,《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明確,嚴禁下列七類行為。

(一) 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二) 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 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 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 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 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 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參考資料:《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網絡

③ 黨政領導干部不能經商的政策依據,為什么能買股票,不能入股。拜托了,謝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相關規定: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八)貪污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九)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十二)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三)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八)違紀違法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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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

第八十八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法律和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第一百零八條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或者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④ 黨員領導干部能否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禁止黨員領導干部違反規定持有股份行為

1.由于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升值與否都關系著持有者的經濟利益,黨員領導干部一旦成為股東,為了保證其持有的股份和證券升值,很難保證其不參與該公司(企業)的經營,有的甚至還會動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共資源,為公司(企業)發展謀求機會。這樣做,一方面不利于黨員領導干部安心本職工作;另一方面不利于黨員領導干部秉公辦事、秉公執法,甚至會直接危害到黨風廉政建設,危害黨的干部隊伍建設,妨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平競爭機制的建立和正常發展。因此,必須明確禁止。

2.認定是否屬于“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需要把握以下兩個問題。一是所謂“違反規定”,主要是指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不經過主管部門審批同意,購買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行為。二是所謂“非上市公司(企業)”,是與上市公司相對而言的。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企業)。而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證券沒有特定發行對象,任何人都可以購買,成為股東,但不參與經營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國家公職人員除有明確禁止規定的外,可以在證券市場上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證券。因此,黨員領導干部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證券是被允許的,不屬于“經商、辦企業”。

⑤ 事業單位科級領導目前能交易股票嗎

只要不是下面情況就可以:1、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獻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2、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3、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5、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6、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⑥ 黨政干部 是否可以買股票

黨員干部是可以進行買賣股票交易的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支股票背后都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時,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的。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于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或作價抵押,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⑦ 黨員干部可以買賣股票嗎

黨員干部可以買賣股票,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嚴禁以下幾類行為:

一、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二、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三、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7)副科級干部可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嗎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這樣明文規定: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⑧ 黨政干部是否可以持有企業股票,或不參與企業經營只持有股票和享受分紅

目前沒有規定黨政干部不能持有股票了。

如果是國有企業,那企業自己是不能做主給員工持股的。需要國資部門批準。

黨政干部哪來的技術?如果你有企業生產必須的專利技術,當然可以用技術參股。不過技術參股手續很麻煩,需要指定部門的評估認定。

股權激勵的辦法多了,具體怎么做符合政策,還能被批準,要具體分析了。

⑨ 事業干部能購買股票嗎

公務員能炒股,需要分情況,以下四類人不能買賣股票,除此之外可以(另不得在上班時間買賣股票)。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于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后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