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案的再审已经演变成为了一场马拉松。
6月13日下午,在短暂的休庭过后,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第一巡回法庭大法庭继续开庭审理。
在当天早上,法庭已经针对原判所认定的顾雏军三项罪名之中的第一条,即虚报注册资本,完成了原有证据的分组质证环节。下午开庭,控辩双方继续就另外两项罪名展开原有证据的分组质证。
案件的二审结果认定,科龙电器在2000年、2001年连续亏损,被证券交易所戴上“ST”的帽子,如果2002年仍然亏损,科龙电器将退市。为了不被退市,根据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的指使,科龙电器在2003年、2004年度对年度报表作了相应的处理。
科龙电器公布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2001年的利润总额为负14.895亿元,2002年的利润总额为1.039亿元,2003年的利润总额为2.2亿元,2004年第一季度的利润总额为649.352万元。
由于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在制作2004年度财会报告时发现了科龙电器虚假销售的行为,对虚假销售部分没有作为销售额认定,所以2004年度报告披露的利润总额为负6833.366万元。
对此,顾雏军强调,他管理科龙非常规范,“科龙电器公司所有的销售都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销售。你要买科龙产品必须向科龙先打钱,这也是家电行业惯例,不是我发明的,也不是我创造的,先把钱拿来,我都卖给你货”。
包括顾雏军在内的6位原审被告人均否认了科龙电器进行“虚假销售”的指控。他们表示,科龙电器当时只是进行压货销售,压货的本质是尽可能扣住经销商的资金,占据市场,这是电器行业的一个潜规则,顶多只是构成了一定的违规情况,但并不构成虚假销售。
之后,被告人之一、曾任科龙集团董事的严友松向法庭申请,传唤了曾任科龙电器冰箱冷柜营销本部总监的魏五洲作为证人。魏五洲表示,当时科龙电器的高管并未进行过虚假销售,而仅仅是进行压货销售。
顾雏军还表示,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当初受到了广东证监局的干扰,以至于它们为科龙电器2004年年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6月13日晚19时左右,法庭对原审认定的挪用资金事实进行法庭调查。
原二审裁定认定st科龙:2003年,顾雏军为了收购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指示原审被告人张宏等人以顾善鸿、顾雏军父子的名义申请设立注册资本为10亿元的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中货币出资8亿元,无形资产出资2亿元。
为筹集8亿元货币注册资本,同年6月18日,顾雏军指示姜宝军等人从科龙电器调动资金2.5亿元,指示张宏从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调用资金4000万元,通过江西科龙的银行帐户转至江西格林柯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并于当日将该2.9亿元转至天津格林柯尔在中国银行扬州分行开设的帐户内。
经验资,扬州格林柯尔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亿元,其中顾雏军货币出资7亿元、无形资产出资2亿元,占90%股权st科龙;顾善鸿货币出资1亿元,占10%股权。后从江西科龙分五笔共转入科龙电器2.5亿元。原审认为,顾雏军、张宏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顾雏军对此反驳称,当时科龙和格林很多资金往来。旺季格林借给科龙,淡季科龙还给格林,时间上三天左右。他认为,这是非常简单的“借钱还钱”关系,不构成犯罪。
在原有证据的分组质证完成后,原全国工商联副主席谢伯阳出庭作证。他表示,在当初处理格林柯尔系的资产时,曾经看到过有关报告显示,科龙集团欠格林柯尔2.9亿元人民币。
随着庭审的逐渐深入,控辩双方均出现了疲态,顾雏军本人的情绪也开始激动。庭审文字直播内容显示,他试图在未经审判长许可的情况下发言,辩驳原有的证据,并被审判长所制止。直到晚上20点,审判长才提出暂时休庭,让参与人及旁听人员短暂用餐。
截至6月13日晚上22时30分,这场庭审已经进行了大约14个小时,并且还在持续进行,其中的大部分时间均花费在了原有证据的分组质证上。相关人员表示,庭审的进度已经超出了原有预期,可能会延续到第二天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