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原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温德乙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证券市场禁入决定两案公开宣判。两案一审均驳回了原告温德乙的诉讼请求。
此次案件起源于欣泰电器严重违法被证监会处罚。2016年7月,因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欣泰电气被中国证监会予以处罚。欣泰电气原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也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892万元罚款,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温德乙曾对此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裁定维持原处罚决定时,仍不服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中针对自己的部分,遂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2月28日,北京市一中院审理此案时,温德乙主张,证监会决定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证监会没有区分其作为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的不同身份,其并未实施过指使发行人欺诈发行的行为,证监会对其分别按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予以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同时认为证监会对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声称自己已主动、尽力消除影响后果。认为不宜对其施加严厉处罚和终身市场禁入。
因案件事实与欣泰电气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具有关联性,北京市一中院对温德乙诉中国证监会两案裁定中止审理。3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欣泰电气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北京市一中院驳回欣泰电气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该案生效后,北京市一中院恢复了温德乙案的审理。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主要观点是:欣泰电气确有违法行为: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原告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欣泰电器实施了相关违法行为。本案中,原告个人能够就虚构收回应收款项以及就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等公司重大活动,在未经董事会讨论的情况下基于个人意志进行决策,明显超出了其作为董事长的职权范畴。原告在实施上述指使行为时,不存在与董事长身份重合的问题,原告正是基于其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以独立于公司的意志指使公司实施了相关违法行为。
由于原告指使欣泰电气实施的相关违法行为均是涉及整个公司的重大活动而非限于特定个人的职务范畴,因此在本案中应当依照证券法关于发行人责任的规定,追究原告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指使责任,被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实际控制人所实施的行为,独立于公司集合意志,其应当为实施的数个行为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合上述因素,法院认为被诉处罚决定、被诉禁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及禁入措施均无明显不当,被诉复议决定予以维持亦无不当。依法对两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温德乙的诉讼请求
稿件编审欣泰电器:阮加文 编辑欣泰电器:新媒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