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香港放貸人條例在哪里有
律政司的雙語法律系統:legislation.gov.hk/chi/home.htm
可以查中英文法律,查找可用關鍵字搜索,或章節號。
放債人條例為163章
⑵ 放高利貸利息多少不犯法
現在國家對民間資本已經開始放開了,你可以看一下新出的(放貸人條例),不是違法行為。所收的利息是不得高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的四倍以內,而不是中國銀行。現行貸款基準利率是5.32%,四倍就是月利率1.77%,在這個以下都是受法律保護的。大可放心操作。如果你資金比較多的話,建議你通過專業的擔保公司運作,這樣既不違法,也沒有風險,穩獲高收益。呵呵,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⑶ 民間個人放貸合法嗎為什么 合法的話 為什么央行草擬放貸人條例 個人放貸業務將有望合法化 又是什么意思
我對這個行業的看法:怕失敗的人比失敗的人更可怕。有容乃大。要遵守“不責人小過、不揭人隱私、不念人舊惡”的寬容原則,寬容別人就是為了成就自己,所以,寬容在這個角度看是博大的“自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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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放貸人條例這么多年為什么不能出臺
我來回答你的問題,你說放貸人條件這么多年為什么不能出臺,這不是咱們自己說的算,這是由國家來嗯研究制定的。
⑸ 借貸的主體有哪些,金融機構能為民間借貸主
一、民間借貸的主體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法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釋的定義擴展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該規定限定民間借貸主體中的一方必須是自然人,將民間借貸限于“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同時,法釋第一條與第十一條可作整體理解,第十一條對第一條規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效力作了原則上的肯定,這是對2013年全國法院商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精神的吸收及固化,即“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的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所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如提供資金的一方并非以資金融通為常業,不屬于違反國家金融管理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不應當認定借款無效”,同時與國務院授權、由央行及銀監會起草的《放貸人條例》中關于部分認定有效的思路趨于一致。
二、金融機構能為民間借貸主體嗎
法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曾明確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法釋重申了這一規定。自央行《關于調整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銀發[2004]251號)》出臺后,金融機構(城鄉信用社除外)貸款利率不再設定上限,商業銀行貸款和政策性銀行按商業化管理的貸款,其利率不再實行上限管理。此后央行取消貸款利率的下限,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空間已全面放開,因此對金融機構的放貸行為亦不涉及對借貸利率是否超出四倍上限的審查。
⑹ 個人發放貸款利息多少屬于違法行為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司法解釋,其中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⑺ 放貸人條例頒布了嗎看回答給分
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副局長劉萍前日透露,由央行起草的《放貸人條例》草案已經提交國務院法制辦,一旦條例通過就意味著銀行在信貸市場的壟斷地位被打破,“民間借貸陽光化”在國家立法層面得到確認。 不過,她表示,《條例》具體出臺時間尚未確定。 估計得明年出臺吧。
根據《放貸人條例》放貸人的準入門檻定為一千萬元,利率掌握在法定利率的四倍之內浮動.
如果在放貸人條例頒布前放貸,如果是個人,只要不是在大范圍公開來做,問題不大;如果是公司放貸,則違反《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的規定,嚴重的可能構成刑法第174條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⑻ 如何規范個人放貸合法化
今后,在不非法吸收存款、借貸利率不超過基準利率4倍的前提下,個人有望個人放貸合法化。昨天,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副局長劉萍在出席跨國公司CEO圓桌會議時透露,由央行起草的《放貸人條例》草案已經提交國務院法制辦,民間借貸有望通過國家立法形式獲得規范。
個人放貸被寫進條例
條例的最大突破是允許個人注冊從事放貸業務。劉萍說,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人都可開辦借貸業務,準入門檻參照今年央行發布的《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并可能適當放寬。其中關鍵點在于放貸的錢必須是自有資金,嚴禁吸收存款,“只借不收”;另外,借貸利率不能超過基準利率的4倍;公司老板和高管應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符合條件者向銀行主管部門提請前置審批,后到工商部門注冊。
⑼ 利息高出國家規定,央行放貸人條例中規定民間借貸利息不能夠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息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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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什么是放貸人條例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副局長焦謹璞在出席第四屆財富中國論壇時表示,將盡快制定“放貸人條例”,開放信貸市場。目前,有關部門正在起草放貸人條例。焦謹璞說,相關條例的制定,將使民間信貸從地下逐步走到陽光中來,將有利于改善當前小額信貸等組織存在的法律環境,同時使民間信貸實現陽光化,因為“放貸人條例”可以規范放貸機構行為,為借貸合同糾紛的裁決提供法律依據。
放貸人條例重在保障有資金者的放貸權利,是對其私有財產使用權的尊重,它的制定將使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得到確定,使民間借貸從此走上陽光化路徑,更重要的是,規范的民間借貸堵住了地下錢莊等非法資金渠道,使民間金融在促進中小企業融資方面真正發揮其應有作用。
市場需要民間借貸
目前,我國很多中小企業發展主要依靠自身內部積累,民間借貸以法律條文進行明確規范,將有利于中小企業的發展。尤其是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目前,融資難是阻礙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主要因素。許多科技型中小企業在完成技術的原始創新或者研制出創新產品雛形之后,其前期自籌的資金已經基本用完,企業在此基礎上要想得以繼續發展,就必須進行融資,才能完成產品的規模化生產和市場推廣。企業的產品從技術研發到產品化,再到產業化需要一個過程,一個企業要想實現盈利,就必須走完這一過程。但到正規渠道融資又存在諸多困難,因此一些科技型中小企業選擇了民間借貸。這是由于,個人之間的借貸行為具有金額小、分布廣泛、分散性強等特點。這些特點恰恰適合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對此,2006年9月出爐的《中國民營經濟發展報告》稱,近年民間借貸總量基本維持在GDP的6%至7%水平,相當于年末金融機構本外幣貸款余額的4%至5%。有調查稱,中國民間流動著總額高達7000億至8000億元的地下信貸資金。我國民營企業近80%的資金需求來自于自我積累和民間融資。在江浙等民營經濟發達的地區,民間借貸的繁榮已是公開的秘密。一個重要原因是,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門檻高、服務不到位,或者借款人所在地區根本就沒有正規金融機構。借款需求通過正規渠道得不到滿足,只能轉而求助于地下。該報告建議,結合中國民間金融的實際,針對從事金融活動的非金融機構,制定專門的放貸人條例,讓眾多生存于地下的民間金融走到臺前。并同時修改相關法律,如《貸款通則》等,取消對非金融機構從事借貸活動的限制。
同時,條例出臺,“普惠”金融體系的建立,困擾小額信貸組織多年的法律地位真空現象將成為歷史,小額信貸組織將擁有合法地位和發展空間,小額信貸的扶貧作用將會更加明顯。小額信貸旨在扶貧,但由于缺乏一套為弱勢群體提供貸款的有效機制、缺乏社區性金融機構和合作互助性金融機構,中西部地區仍缺乏基本的金融供給。銀監會統計數據顯示,我國每個鄉一級的地區平均只擁有1.31個金融機構。也就是說除了農村信用社,其他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少之又少。一些正在探索的小額信貸公司試點,由于目前我國沒有任何關于小額信貸的法律法規,開展了10來年這項業務的機構都沒有得到合法的地位。小額信貸項目很難吸引到資金和人才。除此之外,民間金融游離于法律和監管之外,除了滋生高利貸等問題外,還使中國人民銀行缺乏民間資金的運行數據,貨幣政策的效果部分被民間借貸抵消,不能很好地達到宏觀調控目標。因此,給予民間放貸機構合法地位,將其納入正式監管,由工商部門負責注冊管理,其放貸記錄全部納入央行的信息系統,已是勢在必行。
民間金融“陽光化”的國際經驗
其實民間金融“陽光化”在國際上早有先例。香港有《放債人條例》,南非有《高利貸豁免法》。香港《放債人條例》規定:任何人經注冊都可以從事放債業務,利率、金額、借款時間和償還方式由借放款雙方自行約定,但利率不得超過規定的年息上限6厘以上。南非《高利貸豁免法》則規定,機構或個人只要是發放5000美元以下的貸款,不管其利率高低,只要到管理機構登記就算合法。南非的實踐表明,政府法規雖然允許高利貸,但高利貸并沒有存在,因為在一個充分競爭的借貸市場上,高利貸幾乎是沒有生存空間的,除非整個經濟體出現系統性的風險或危機。香港的實踐也證明了市場規律的有效性,香港《放債人條例》規定,任何人經注冊都可以從事放債業務,除利率不得超過規定的年息上限6厘以上之外,金額、借貸時間和償還方式均由借貸雙方自行約定。國內也有成功的實踐,如成立于2002年的浙江省臺州市商業銀行,運行幾年來,不良資產一直控制在2%以下,每年的凈利潤都在20%以上。
民間借貸將成投資熱點
2006年9月,浙江省首現“民間借貸公司”,引起當地媒體的廣泛關注。其實,民間借貸早已形成巨大的市場。據了解,在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青島,2005年從事民間借貸的機構才23家,2006年則猛增到35家,另外濟南市目前也有近20家類似機構。由于“放貸人條例”的制定,將使民間借貸合法化,而對于從事民間借貸咨詢服務的中介公司而言,從此將有法可依,有跡象表明,風險投資已開始關注民間借貸機構并計劃注資,民間借貸將成為投資的熱點,民間借貸咨詢服務中介公司業務將迅速膨脹。這是由于,正規金融機構籌資時間長、手續繁瑣甚至難以獲批,使很多人放棄到正規渠道融資轉而尋求民間借貸。民間借貸限制較少,如對借款人沒有年齡和用途限制,借款人只要有真實需求,有抵押物,有收入來源,就可以申請貸款,一般在其房產抵押或汽車質押等通過驗證后,3-5個工作日就可拿到款項。
而對于一般市民而言,除了存款、買基金、股票,民眾多了一個理財途徑,那就是放貸,可以將私有資金合法自由放貸,在商定的利率內收取利息,從而多了一條理財途徑。一般7.5%-10%的年收益率明顯高于銀行存款利率。假如投資者放貸20萬元,按每年8%的年利率計算,一年就能獲取16000元的利息收入。而且放貸的合法化,將進一步降低放貸的風險性,成為一個相對比較安全的理財途徑。
還有很多工作要做
由于需要在法律上確立私募融資制度的地位,《物權法》草案是放貸人條例的制定基礎,它的出臺將加速條例的制定工作。目前,《物權法》草案還沒有正式出臺,所以《放貸人條例》也缺乏制定的基礎。因此,《物權法》能否通過,將成為世人關注的焦點。
在制訂放貸人條例的同時,還要修改相關法律法規,如《貸款通則》等,取消對非金融機構從事借貸活動的限制。在司法實踐中,目前涉及非法集資的主要是根據1998年7月國務院第247號令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取締辦法》(簡稱247號令)。該辦法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現有法律并沒有明確區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合法的民間借貸之間的界限。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一致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對此,有關法律人士強調,在借貸過程中,應注意規避非法集資的風險,注意把握“只貸不存”的含義。明確借貸人的法律地位,讓眾多生存于地下的民間金融走到臺前,取消對非金融機構從事借貸活動的限制,這樣,借貸雙方有了糾紛,可以通過正常的司法途徑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對于條例的制定,有關專業人士還建議,貸款條例的制定和完善有必要借鑒其他國家的信貸法規,比如南非《高利貸豁免法》規定,機構或個人只要是發放5000美元以下的貸款,不管其利率高低,只要到管理機構登記就算合法。而在我國,現在相關法律規定,利率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4倍。其實現在民間放貸的利率是由市場決定的,一般是隨行就市。國家規定過于嚴格,不利于民間借貸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