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炒股立即配资,一方只负责出资立即配资,另一方负责实际操作立即配资,对于出资方每月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利息,且不承担任何损失的,属于场外配资,合同无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分析如下:
2019年11月18日,A为甲方,B为乙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甲方有闲置资金与乙方进行证券投资,收取固定回报;乙方拥有证券投资的经验和技能,自愿与甲方合作,并承担投资风险和获取投资收益。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出资人民币375万元,乙方出资125万元作为保证金,上述资金注入甲方所开设的本协议指定的证券账户;由乙方在中国证券市场按本协议约定进行证券交易。双方约定,每月5号乙方需要提前支付甲方当月利息,甲方定期收取固定月利息1.1%(41250元),乙方承担投资风险并获取投资收益。根据本协议,甲方在银河证券公司杭州海运大厦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并将该账户作为双方的证券投资共同账户。本协议期限为三月,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若乙方欲延续本协议,乙方应在本协议期限届满的五个交易日前向甲方通过邮件提出续签申请,甲方通过邮件同意并且在乙方支付下一个月利息后,期满自动续约一个月。……甲乙双方约定,当证券账户保证金低于原始保证金的60%,视为警戒线,乙方须立即追加保证金;当证券账户内保证金低于原始保证金50%时,则视作平仓线,甲方有权无需乙方同意对该证券账户停止乙方交易,强制平仓,本协议自动终止。因甲方行使上述强制平仓权等造成乙方所购买的股票市值增减,相关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依约所拥有的操作权不作为乙方免责的理由。根据本协议约定,甲方完全放弃对股票交易的选择权,由乙方自主决定购买协议约定的股票品种。如甲方擅自干涉乙方操作,甲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如因行情急剧变化、乙方操作失误或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等,导致证券账户中甲方出资资金损失的,即证券账户平仓后的资产总额小于甲方的出资资金时,乙方应于三个交易日内无条件向甲方补足该差额和保证金。乙方有权随时结束合作,终止合作时甲方须二个工作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乙方此时剩余的风险保证金和盈利。盈亏以当天结算后甲方给乙方所发电子邮件对账单确认为准,乙方当日查收后无异议视为生效。
当日,B汇入A账户17400元、26067元(摘要注明liyunbin),2019年11月19日,B汇入A设立的证券账户22000元、125万元,A也将375万元注入证券账户。2019年12月5日,B汇入A设立的账户款分别41250元(摘要注明HKJ)、66000元(摘要注明MYJ)、46000元(摘要注明LRB)。同日,原、A在聊天记录中显示,46000元为李仁彬、66000元为马云菊、41250元为何柯佳。2019年12月6日,A汇给B73607元。2020年2月5日,B又汇入A设立的账户款分别41250元(摘要注明HKJ)、66000元(摘要注明MYJ)、46000元(摘要注明LRB)。2019年12月9日,A何柯佳证券中的款项转入新设的张全朵(B舅婆)证券中的账户,仍由B操作。2020年3月24日,A将证券账户提盈的150万元汇给B。2020年4月2日A转入证券账户50万元。2020年4月3日,张全朵证券账户强制平仓。2020年4月7日,证券账户中的3911593.29元款转至A银行账户。
判决结果立即配资:确认B与被告A(反诉原告)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无效;
二、B应支付给A人民币231106.85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分析:A与B签订的合作协议,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142条、《规定,应属无效,双方均应返还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双方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