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女職工能享受多長時間的產假
現實問題
姜女士在某公司上班,后懷孕生子,按照該公司的規定,女職工的產假一律為98天,但因姜女士系難產,身體恢復情況一直不佳,于是在98天后,姜女士向公司請求再請假兩星期,公司表示,要請假可以,但是要扣工資,姜女士感到很委屈。那么,公司這樣做是合法的嗎?
律師解答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姜女士的情況,正是符合該點,因難產可增加產假15天。其在產假98天后再向公司請假兩個星期,依然是“合法產假”,該公司按照姜女士請事假扣工資的做法顯然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法條鏈接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㈡ 女職工生育可享受多少天產假按照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產假期為98天,其中產前可休息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至于生育延長假和男方的陪產假,由于各省市的規定不同,你可按你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規定的享受此政策。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㈢ 女職工產假一般有多少天
產假:女職工生育,正常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3周歲零7個月后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增加產假35天。產后結扎輸卵管者,增加假期21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原則上連續休假。
人工流產假: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休息15天至30天;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的,休息42天。如果特殊情況,由醫師決定。
中期終止妊娠假:30天。中期終止妊娠同時結扎輸卵管的,休息51天 。
放置宮內節育器假:自手術日起休息2天,術后7天內不作重體力勞動。
取宮內節育器假:當日休息1天,但個別人因取環而引起不適而醫生認為需休息的,可按醫生開給的休息天數,給予公假處理。
輸精管結扎假:7天。
單純輸卵管結扎假:21天。
婚育喪假工資:
《工資支付條例》第19條:勞動者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假期,如法定休假日、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單位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其中,參加了生育保險的企業,女職工產假工資,可按當地生育保險規定的標準發給。
注:核查產假工資須出示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違反計劃生育者不享受產假等待遇。
㈣ 女職工產假怎么休
按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4)女工產假擴展閱讀:
探親假制度:
探親假是指給予與配偶和父母分居兩地的職工在一定時期內回家與配偶或父母團聚的假期的制度。中國自1958開始實行探親制度,1981重新修訂頒布了《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未婚者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㈤ 女職工生育享受幾天產假
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此做了進一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㈥ 女職工的產假是多少天
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6)女工產假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八條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第五十九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四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㈦ 勞動法對女工產假有何規定
,《勞動法》只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有對女職工生育可以歇產假的規定。按照《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女方24歲之后生第一個孩子的,屬于晚育,男方可以享受一周的帶薪護理假。這個規定是對晚育的一種獎勵,同時也是為了母嬰的健康。只是一些企業在執行時往往打“折扣”。
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另外享受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
女職工休產假有規定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女職工產假不少于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產假期間,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給予15—30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此外,對于晚育的職工,各地還有一定獎勵假的規定。如北京市規定,晚育(24周歲以上)的女職工,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職工享受;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女職工產假期間,即使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工資待遇,企業和事業單位不同。企業女職工,如果單位給上了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沒有給女職工上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支付工資。這里說的是基本工資。其他附加工資因各企業經營狀況不同,規定不同,是否計發由企業定。
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根據《人事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計發問題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規定,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其工資按下列各項之和計發:1.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度的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與工齡工資;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與按國家比例計算的獎金;4.事業單位職工,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其中,體育運動員,為本人體育基礎津貼與成績津貼)。
㈧ 女職工孕期及產假條例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第十條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第十一條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