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记者 许一陈
5月25日结算通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银行卡遭遇盗刷,符合条件的可向银行索赔。
近日,浙江嘉兴就出现了一起适用新规作出的判决。该案中,当事人雷某的建行借记卡被盗刷金额总计超26万元。而对于银行卡被伪卡盗刷,银行方面应当承担多少责任结算通卡?二审判决给出了答案。
26.8万元被盗刷
持卡人做了这件事
据微信公众号“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在本案中,瑞士籍公民雷某现居住于嘉兴市南湖区。2015年9月29日,其在建设银行秀洲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结算通借记卡,并签订了《银行卡通领用协议》。
据公开资料,为满足个人客户资金结算需求,建设银行以结算通卡为载体,为个人客户提供一系列安全、方便、快捷的人民币资金结算服务。
2020年9月5日下午,雷某收到手机短信,才知道自己的银行卡被异地盗刷。
据了解,雷某发现自己的建设银行借记卡被自助取款3次,POS消费6次,损失合计26.8万余元。
觉察自己的银行卡存在被盗刷的情况,雷某立即做了一件事来防止损失扩大。
原来,其立即打车前往最近的ATM机,通过输错密码的方式,致使银行卡被锁,最大程度减少了损失。
随后,其立即赶往银行查询相关盗刷情况,得知除了上述损失外,在2020年9月4日、5日另产生了两笔境外银联查询手续费共计8元,同时向银行查询得知,取款和POS的刷卡地点均为中国台北。雷某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一审法院结算通卡:本案系伪卡交易
银行应承担90%责任
遭遇伪卡盗刷,银行和持卡人各自应该如何担责?
一审法院秀洲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持卡人和发卡行之间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和双方协议约定,银行负有对存款人存款的安全保障义务,雷某负有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
法院表示,根据已知事实,无法确定雷某银行卡信息和交易密码泄露的具体过程以及过错责任。
在无法确定本案伪卡盗刷的直接过错或原因的情况下,为维护银行卡交易的公共秩序,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建设银行秀洲支行承担因伪卡盗刷造成损失的90%责任,雷某承担10%的责任。
所谓伪卡盗刷,是指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基于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
根据一审判决,建设银行秀洲支行赔偿雷某损失24.1万余元,并依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领用协议》约定的方法自2020年9月6日起继续计息。
对此,银行方面不服,提出上诉。其认为双方均无法举证案涉银行卡的持卡人信息及支付密码的泄露是由对方的过错造成,双方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
二审法院结算通卡:
商业银行有义务充分保障存款安全
二审的争议焦点落在了相关责任的认定。
二审法院表示,银行方面认为,根据生活经验法则,雷某银行卡被伪造,一定是其本人泄露了银行卡的信息,故应由其本人承担至少50%的责任。对此,根据国内有关伪卡盗刷的案例报道,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利用技术手段破解银行卡进而伪造银行卡的可能,上诉人所谓的生活经验法则并无充分根据。
二审法院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即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雷某亦无证据证明是由于银行的过错导致其银行卡被伪卡盗刷,但上诉人作为商业银行,其负有对作为储户的被上诉人的存款安全给予充分保障的义务。
具体来说,该义务要求上诉人从技术层面在储户与不法分子之间建立起真正有效的防火墙,杜绝储户的银行卡被伪卡盗刷的可能。被上诉人的银行卡被伪卡盗刷正说明该银行卡在技术层面尚存在一定的安全漏洞,由此导致被上诉人资金损失的,上诉人依法应予赔偿。
最终,二审法院嘉兴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新规上周出台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银行卡规定》),因此本案可以称得上是新规出台后的代表案例。
该规定共十六条,主要对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等当事人之间因订立银行卡合同、使用银行卡等产生的民事纠纷进行规范。其中,尤其引人关注的是对银行卡盗刷责任进行了规定。
银行卡盗刷交易分为伪卡盗刷交易和银行卡网络盗刷交易两种。网络盗刷交易则是指他人盗取并使用持卡人银行卡网络交易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进行网络交易,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
伪卡盗刷交易和网络盗刷交易的主要区别是,他人是否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进行交易。伪卡盗刷交易着重强调他人伪造银行卡卡片刷卡进行交易;网络盗刷交易的特点是盗刷者不使用伪造银行卡卡片刷卡交易。
这些被盗刷的情况银行须赔偿
那么,哪些被盗刷的情况银行须赔偿?
《银行卡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事实清楚责任清晰,可以要求发卡行赔偿被盗刷的借记卡的本息和发生盗刷的信用卡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
此外,《银行卡规定》第七条明确,前两款情形,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依据规定,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并非所有的存款“不翼而飞”都要由银行担责。持卡人也要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一旦发生银行卡被盗刷,应该立即进行挂失以防止损失扩大。
部分综合自微信公众号“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舰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