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市公司出售資產 對股民有什么影響

上市公司出售資產有多種情況,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般可以從三種角度看:

從好的方向看,出售資產是資產重整、調整經營的需要。如出售虧損的副業資產,回歸主業,也許是個好事。

從中性角度看,出售資產是調節利潤、平滑財務指標的需要。如公司經營利潤下滑,通過出售子公司股權或副業資產,兌現投資收益,使每股利潤好看一些或者是保殼的需要。

從壞的方向看,出售資產是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的手法之一。如上市公司投資一個項目,花了好多錢培育市場、提升競爭力,但在即將盈利前因為虧損(或許是故意做出來的也不一定)低價賣掉了。

在我看來,不管是那種情況對公眾股東都不是什么好事。為什么這么說呢?一個上市公司,如果以前為了多元化經營投資失敗,折價賣掉資產對股東來說也不是好事,不如當初不投專心主業。對于為了財務報表出售資產,說明公司經營不利,對股東來說也不是福音。對于掏空上市公司的行為就不用說了。

⑵ 股權轉讓利好還是利空

存在很多種可能,市場反應也不盡相同。

我國的非流通股市場過去的流通受到國家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限制,導致股權轉讓十分困難。按照規定,超過總股本5%的非流通股股權轉讓清算中心才給過戶,不足5%的原則上無法過戶(交易所公關之后的地下通道不計)。

(2)上市公司轉讓大部分股票擴展閱讀

對于公司來說,股權的轉讓也分以下幾種情況,當然,公司轉讓股權,存在很多種可能,股票市場反應也不盡相同。

(一)公司有計劃的轉讓股權可以改善財務結構,提升現股東每股權益,那么可能構成利好。

(二)公司經營出現問題,重要股東減資,轉嫁投資風險,那么可能構成利空。

(三)上市公司轉讓子公司股權是利空,還是利好,不能一概而論。主要看是對什么人轉讓。

(四)要是定向轉讓,引入大資本,那就是利好。

(五)要是對不定向人轉讓,那就是缺錢才轉讓股權,說明缺錢,就算利空!不過缺錢的股權轉讓本身增加了上市公司的流動資金,增強了公司的資金流動性,也有利好的成分。

⑶ 買進上市公司2% 的股票,但是是前10大股東,買賣有什么規定嗎

沒有特別的規定,只要不超過5%,就按交易所的交易規則正常買賣,如果買入后持股超過5%需要發公告且暫停買入兩天,同樣如果持股超過5%的賣出后低于5%也要發公告且暫停賣出兩天。

⑷ 上市公司股票可不可以轉讓

上市公司股票可以轉讓,轉讓方法: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一)股票的分類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二類。

記名股票是指在股東名冊上登記有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址,并在股票上也注明持有人姓名或名稱的股票。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并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如是發起人的股票,還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無記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不記載持有人姓名或名稱,可以任意轉讓的股票。任何人持有此種股票就是公司的股東,都可以憑持有的股票對公司主張股東權,享有該股票所代表的權利。公司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二)記名股票的轉讓

根據《公司法》第140條的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違反上述程序規定的股票轉讓,對公司不發生效力;即如果不依法辦理股東變更記載手續,公司股東一切應享受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仍以原公司股東名冊上的記載人為有效,股票受讓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這里所說有記名股票還可以采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這主要是針對目前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已實現了無紙化的股票交易的現實情況,無紙化記名股票的轉讓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進行。

為了防止個別股東利用股票轉讓分散或集中表決權,以達到操縱股東大會的目的,同時為了保證股利分配的順利進行,避免發生權益糾紛,《公司法》還規定在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記名股票轉讓引起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上市公司的股東眾多,股權轉讓頻繁,并且是在公司之外的廣大投資者中間進行的,故上市公司本身并不具備置備股東名冊的信息優勢和便利條件。現行《證券法》明確規定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上市公司股東名冊的置備主體。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與結算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上市公司的股票按照相關規定應全部托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股票轉讓、股票質押等交易必須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證券法》第160條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向證券發行人提供證券持有人名冊及其有關資料;應當根據證券登記結算的結果,確認證券持有人持有證券的事實,提供證券持有人登記資料;應當保證證券持有人名冊和登記過戶記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上市公司按照委托合同從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獲得的股東名冊,作為公司置備的股東名冊。換句話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置備的股東名冊是正本,公司置備的股東名冊是副本。

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后,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三)無記名股票的轉讓

依法律的原則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和現代電子技術的廣泛應用,目前深、滬兩地交易所均實現了股票交易的無紙化、電子化,投資者進入股市必須先到當地證券登記機構分別開立上海、深圳股票帳戶,才能進行股票交易。開立股票帳戶時,投資者必須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一般為身份證),并提供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聯系電話等基礎資料。投資者辦理了股票帳戶后還需在證券公司(券商)辦理相應的資金帳戶。投資者在辦妥股票帳戶及資金帳戶后方可進入市場,委托券商買賣股票。目前在我國券商提供的委托方式有填單委托、自助委托、電話委托、可視電話委托、委托機委托、網上委托等,券商受理客戶委托并審查無誤后,直接進入交易所內計算機主機進行撮合成交。交易所的自動撮合系統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進行,即在一定價格范圍內(昨收盤價的上下10%之間),優先撮合最高買入價或最低賣出價。客戶在委托買賣的次交易日應到券商處辦理交割,券商向客戶提供的交割單需列出客戶本次買賣交易的詳細資料。

⑸ 為什么上市公司轉讓股權后股票會大漲

哄抬價格市虛構漲價,伺機賣出大量無價股票,換現金,必然最后入手的虧本,一切都在操縱,還市小心,幫助你,希望對你有幫助!

⑹ 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的股票可以賣嗎

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的股票是可以進行售賣的,但是在其拋售股票時,會導致該股票的股價下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七條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并交付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

第三十八條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第三十九條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6)上市公司轉讓大部分股票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七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⑺ 公司在多個地方上市,那股票出售方式是什么

包銷發行方式

是由代理股票發行的證券商一次性將上市公司所新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購下來,并墊支相當股票發行價格的全部資本。

由于金融機構一般都有較雄厚的資金,可以預先墊支,以滿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資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愿意將其新發行的股票一次性轉讓給證券商包銷。如果上市公司股票發行的數量太大,一家證券公司包銷有困難,還可以由幾家證券公司聯合起來包銷。

⑻ 上市公司能夠購買另外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再轉讓給其他公司嗎

當然可以購買再轉讓了,大額交易可以直接在交易所簽約轉讓,不必經過市面競價,搞垮一家上市公司就是打壓公司股價然后大量收購股份成為控股股東,進入董事會后就有情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