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公司在成立之初所设定的注册资本并不符合公司的正常业务需求减少注册资本,导致资产过剩,也有公司因经营发生困难需要减资偿债。公司因而面临减资问题。

减少注册资本

为使公司更好的发展,公司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减少注册资本。虽然减资是公司的权利,但公司减资将会危及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公司进行减资时不能太过随意,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所增加的注册资本对债权人而言,其是一种偿债的公信。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确定了资本不变原则,即公司资本总额一经确定,非依法定变更之程序,不得任意变动。具体到法条中,即公司欲减资,须经公司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核算资产、通知公告、变更登记等法律规定的减资步骤,方能合法的完成减资。

在公司的经营发展中,因增减资所产生的纠纷,公司时常遇到且难以解决。当公司增资时,志同道合的股东或投资人满心欢喜,所增加的注册资本也因提升公司的偿债信用而大受债权人欢迎,所以公司增资需经的法律程序或是公司内部配合都是顺畅与积极的。但当公司面临减资时,由于减资将会导致公司的偿债信用减弱,恐危及经济秩序,因而欲减资的公司不仅得完成严格的法律程序,还要调和公司各股东或投资人之间的利益纠葛,减资之路困难重重。此即为“增资容易,减资难”。

若公司股东以担保的形式对增资人作出类似本案的债务承诺,并以公司财产作为担保违约时的补偿,该担保行为将因违法处分公司财产而无效。但公司股东若是以自己的财产担保,则该担保是有效的。

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减少注册资本

《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公司法》

减少注册资本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