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至2018年10月中鸿财富投资管理,被告人韩xx在担任中鸿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雍贵中心分部业务员及团队经理期间,伙同该分部负责人王春峰(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雍贵中心等地,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中鸿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名义,承诺高息返利、以还本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宣传,通过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股权投资协议》等多种方式吸收公众资金。其中,被告人韩xx本人及其管理的团队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99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21 273.76元。被告人韩xx于2020年1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经侦支队民警抓获到案。
【重点】被告人家属主动代为退缴人民币30.2万元,预缴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公诉机关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将本案诉至本院,并建议对被告人韩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法院否认了团队经理的从犯地位关于被告人系从犯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xx作为业务员及团队经理,实际参与吸收公众资金990余万元,数额巨大,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并非起次要及辅助作用。鉴于被告人韩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内容一、被告人韩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四十万二千元抵扣罚金后,发还投资人。田律师小结中鸿财富投资管理:本案的被告人没有自首情节、也没有从犯地位,但是最重要的是认罪认罚同时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主要是弥补了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法院还是在3年最低法定刑基础上,判三缓四,可谓是法者仁心。此判决有很多积极意义,能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方面打击了非吸犯罪,一方面促使被告人积极退赔弥补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最大程度上产生了息讼的效果。值得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