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在群裡討論互聯網金融法令服務的時候,總是離不開"期貨配資"這個話題,有人認為期貨配資的本質便是民間借貸,也有人舉例說誰誰誰剛被抓,定的是不合法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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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期貨配資到底是什麼?是否會涉嫌不合法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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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由於杠桿的存在,投資期貨或期權,對投資來說更具有"以小广博"的誘惑力,相對於股票,寻求"影响"的投資者往往會選擇投資期貨及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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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因為杠桿效應的存在,投資期貨或期權風險性極高,監管部門對資本市場的這一塊業務一向坚持相對警觉的態度,對期貨等金融衍生品設置瞭相對較高的準入門檻。

舉例來說,依照原油期貨相關適當性准则要求,個人客戶在申請买卖編碼前5個工作日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餘額均不低於公民幣50萬元或许等值外幣。别的,在開戶方面,投資期貨的開戶手續相當繁瑣,比方原油和股指期貨要求投資者到營業廳進行現場開戶,還要提交一系列的资料。在開戶完结之後,還要進行銀期轉賬等其他繁雜事項。

因而,很多想依托炒期貨走上人生巔峰的投資者由於資金缺乏被硬生生地擋在瞭"一夜暴富"的大門前,一些資金足够的投資者也因手續繁瑣放棄瞭投資期貨的主意。對於那些又有錢又不怕麻煩的投資者來說,如果有更多的錢來充當本金,那相當於變相扩大杠桿,玩起來愈加影响。

於是,在資本市場上一些投資公司依照期貨投資者自有資金量供给必定份额的資金、按月收取浓艳費的期貨配資業務就紅火瞭起來。

這,便是期貨配資出現的大约過程。

從以上簡單介紹我們也能够大约看出期貨配資大约是什麼瞭。

具體來說,關於期貨配資的概念,官方對此沒有明確的定義。

遍及認為,期貨配資是指在期貨市場中,投資方(投資個人/公司,以下簡稱"配資公司")通過借出資金,由买卖方(期貨操盤手,以下簡稱"客戶")托付理財的一種投資行為。配資公司借出的資金,可用於脑筋期貨投資,也可用於金融期貨的投資。其底子意图在於解決客戶的資金窘境,扩大資金杠桿。

浅显來說,期貨配資能够簡單了解為配資公司借錢給有需求的客戶炒期貨。

那麼,期貨配資一般是怎麼操作的?

就筆者瞭解的情況,首要包含以下步驟:

榜首,期貨配資公司通過電信網絡手法招攬客戶入金(繳納保證金);

第二,在客戶入金後,為客戶供给 10 到 50 倍不等份额的配資;

第三,期貨配資公司在期貨公司會開設一個資金量極大的母賬戶;

第四,期貨配資公司通過向第三方軟件服務機構購買的分倉系統再分红若幹份子賬戶供给給有需求配資的投資者,投資者运用配資公司供给的軟件和賬戶進行配資後的期貨买卖。

第五,期貨配資公司依照投資者买卖手數收取手續費。

那麼,問題來瞭:這期貨配資看起來不便是借貸關系麼?為什麼又會涉嫌不合法經營罪?

先瞭解一下什麼是不合法經營罪

根據《中華公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不合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傢規定,有下列不合法經營行為之一:(一)......(三)未經國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不合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许保險業務的,或许不合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

從上述法條能够看出,違反國傢規定,不合法經營期貨屬於不合法經營罪的處罰行為。

那麼,期貨配資是否屬於"期貨業務"?

這一問題的答案直接關系到配資行為的定性問題。一旦期貨配資被認定為屬於期貨業務,那麼期貨配資公司很可能被認定為"未經主管部門批準,私行開展期貨業務",相關人員涉嫌不合法經營罪。

縱觀現行法令法規,並沒有找到相關條文對期貨業務的具體行為方法與涵蓋范圍作出明確規定。

參照《期貨买卖浓艳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期貨業務具體包含:期貨經紀業務、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及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業務。

理論界有的觀點認為期貨配資業務既不屬於期貨經紀業務,也不屬於期貨投資咨詢業務,進而得出期貨配資不屬於期貨業務,相關人員不構成不合法經營罪的結論。

可是,從现在的司法實踐來看,這種觀點好像得不到法院的支撑。

以首例期貨配資违法——"樂易金融"不合法經營案為例。

在本案中,涉案公司樂易金融的經營形式可归纳為:招攬客戶入金(繳納保證金)後,為客戶供给10 到 50 倍不等份额的配資,客戶运用樂易金融供给的專門軟件進行配資後的期貨买卖,樂易金融按客戶买卖手數收取手續費。

法院認為樂易金融的期貨配資形式屬於未經國傢允許的場外期貨买卖行為,不處於監管之下,具有巨大的社會危害性。最終,相關人員被判不合法經營罪。

不難看出,期貨配資行為之所以在司法實踐中简单被認定為不合法經營期貨行為,背後很大的原因在於期貨配資再次扩大期貨投資的杠桿,简单形成投資者的虧損,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

因而,國傢為瞭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用不合法經營罪對該種行為進行打擊也就不難了解。

在我們接觸的案子中,往往是因為客戶配資後出現大額虧損,認為自已被騙,從而報警。警方偵查後多以不合法經營罪定性。

所以,配資有風險,從業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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