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1857 證券簡稱:中國石油 布告編號:臨20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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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內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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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分配金額
每股現金紅利0.08742元
●相關日期
●差異化分紅送轉: 否
一、 通過分配计划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會於2020年6月11日的2019年度股東大會上,獲股東大會授權決定2020年中期利潤分配有關事宜。2020年中期利潤分配计划已經公司董事會2020年第7次會議審議批準。
二、 分配计划
1. 發放年度:2020年半年度
2. 分配對象:
到2020年9月21日下午上海證券买卖所收市後,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全體A股股東。
3. 分配计划:
本次利潤分配以2020年6月30日公司總股本183,020,977,818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08742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15,999,693,880.85元。
三、 相關日期
四、 分配實施辦法
1. 實施辦法
除自行發放對象外,公司A股股東的現金紅利托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买卖所收市後登記在冊並在上海證券买卖所各會員辦理瞭指定买卖的A股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买卖的A股股東可於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买卖的A股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买卖後再進行派發。
2. 自行發放對象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
3. 扣稅說明
(1)對於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方针有關問題的告诉》(財稅[2012]85號)以及《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方针有關問題的告诉》(財稅[2015]101號)的有關規定,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其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持股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本次分紅派息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公民幣0.08742元。
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股權登記日後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將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保管機構從其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持股期限(指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获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續時間)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於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根據國傢稅務總局於2009年1月23日頒佈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付出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告诉》(國稅函[2009]47號)(“《國稅函[2009]47號告诉》”)的有關規定,由公司依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扣稅後實際發放現金紅利為每股公民幣0.07868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获得的股息收入需求享用任何稅收協定(组织)待遇的,股東可依照《國稅函[2009]47號告诉》的規定在获得股息後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3)對於香港聯交所投資者(包含企業和個人)通過“滬股通”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股東(“滬股通股東”),其現金紅利由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公民幣派發。根據《財政部、國傢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买卖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方针的告诉》(財稅[2014]81號)(“《財稅[2014]81號告诉》”)的有關規定,滬股通股東获得的現金紅利由公司依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扣稅後每股實際發放現金股息為公民幣0.07868元。如相關投資者認為其获得的股息收入需求享用任何稅收協定(组织)待遇,可依照《財稅[2014]81號告诉》的規定在获得股息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4)如存在除前述QFII、滬股通股東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業股東(其含義同《中華公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該等股東應參考《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的相關規定,自行在所得發生地繳納所得稅。
(5)對於屬於《企業所得稅法》項下居民企業含義的A股股東(含機構投資者),其所得稅自行申報繳納,每股實際發放現金紅利為公民幣0.08742元。
五、有關咨詢辦法
聯系部門:公司董事會秘書局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北大街9號中國石油大廈C座0611室
郵政編碼:100007
電話:(8610) 5998 2395
傳真:(8610) 6209 9557
特此布告。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