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 郭净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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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文传媒(002343.SZ)的股价在持续下探。

5月11日慈文传媒股票,该公司股价报收5.61元/股慈文传媒股票,距离该公司上市十多年间的股价最低点越来越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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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从2015年9月开始慈文传媒股票,慈文传媒已经摆脱了无实际控制人的局面。但截至目前,该公司股东持股情况仍非常分散。2021年一季报显示,其第一大股东是持股比例为20.05%的华章天地传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章投资),第二大股东是原实际控制人马中骏持股9.24%,此外十大股东中有4位持股比例低于1%。目前,华章投资、马中骏为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江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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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分散的股权,股价持续走低的慈文传媒开始担忧恶意收购的风险。

2021年4月28日,该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并坦言修改原因是“避免恶意收购给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混乱,保障公司在面临恶意收购时的正常运作及股价稳定”。据此,慈文传媒对修订内容涉及高管“黄金降落伞”、限制股东提案权、提高恶意收购特殊决议事项表决比例、董事结构调整限制等各项内容。

“这类案例,尤其是影视行业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过。”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超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慈文传媒修改公司章程事宜,并没有违反现有的法律法规;“这种为了增加收购人的收购成本的方式,确实具有非常明显的效果。至于合理性,如果认定是恶意收购,合理性并没有明显问题。”

不过,监管层仍立马对慈文传媒这一行为给予重点关注。5月10日,深交所下发关注函慈文传媒股票:“拟修订的内容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合理限制投资者权利、不合理地维护现任董事及高管的控制权与管理者地位等情形”?

具体看来,对于慈文传媒此次修改公司章程,监管层主要关注到6个修改细节。

一是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十条规定,“在公司发生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公司董事在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且不存在不具备所任职务的资格与能力之情形,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或终止职务的,公司应当按照该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10倍支付一次性补偿金……” 对此,深交所要求慈文传媒详细说明慈文传媒股票:补偿金支付标准的法律依据及合理性,该条款是否涉嫌利益输送、是否违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是否侵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这种让收购者“大出血”的策略,就是反收购的“毒丸计划”之一“黄金降落伞(Golden Parachute)”。根据这一策略,一旦因被并购或收购而导致董事、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被解雇,公司将提供丰厚的补偿费(如:解职费、股票期权收人和额外津贴等)。

二是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3%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前述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报告义务人自我介绍、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投资者或股东未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上述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履行义务过程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应承担以下责任:(一)收购行为给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股东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这就变相提高了收购者的信息披露透明度。对此,深交所要求慈文传媒详细说明:上述条款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结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说明上述条款是否存在不合理限制投资者权利的情形以及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以及中小投资者利益?

三是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等议案时,应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4以上决议通过。”对此,慈文传媒被要求解释:表决通过条件设置为四分之三以上的原因?该条款是否会导致赋予部分股东一票否决权,并说明公司保障中小股东救济权拟采取的措施?

四是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规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连续365日以上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或以上的股东提出,每一提案中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非独立董事人数。除职工代表监事以外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连续365日以上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或以上的股东提出,每一提案中候选人数加上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人数。”就此,深交所要求慈文传媒说明:上述条款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合理限制投资者对董事、监事提名权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五是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恶意收购发生时的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2/3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在继任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内的股东大会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1/4。”慈文传媒需要解释:上述条款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是否涉嫌不合理地维护现任董事及高管的控制权、管理者地位以及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以及中小投资者利益?

慈文传媒甚至还对“恶意收购”进行了重新定义。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二百条规定,“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买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司股权、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公司股份等方式,在未经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或公司股东大会在收购方回避的情况下以普通决议认定的属于恶意收购的其他行为。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情形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就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进行认定……”

深交所要求慈文传媒说明:上述条款对“恶意收购”界定的法律或规则依据,对“恶意收购”的认定标准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说明在《公司章程》中将该等行为定义为“恶意收购”是否违反公平原则,是否存在不当限制投资者依法买卖公司股票及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形?

相关修改内容之细致,足见慈文传媒对恶意收购的警惕。对于更多细节,慈文传媒仍不愿透露;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关注到近期也有其他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反恶意收购内容而被交易所问询的,“公司目前正在准备相关材料回复交易所的问询,在回复交易所之前公司不便对外披露更多信息”。

需要看到的是,自2020年疫情以来,慈文传媒业绩不振,其股价持续下滑。财务数据显示,去年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74亿元,同比减少42.45%;去年亏损3.52亿元,2019年同期则盈利1.65亿元。2021年一季度,其营收同比增761.64%至1222.96万元,亏损同比扩大7.1%至1647.58万元。股价方面,在2020年跌掉46.82%后,今年以来,该股继续下跌1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