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假期美股重挫 A股能否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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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缺陷是个别保险机构激进经营行为的‘基因’。”陈文辉在12月15日接受采访时说,个别公司通过交叉持股、层层嵌套,掩盖真实股权结构,形成“一股独大”“家族控制”,缺少有效制衡,大股东完全掌控公司运作,公司治理机制明显弱化,滋生内部人控制和大量关联交易。

陈文辉表示,规范的公司治理是防范风险的治本之策,重点要管好“人”和“钱”。其中“人”就是股东,要加强股东准入监管,对股东资质提出要求,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评价制度。

降低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至1/3

在周二的保监会专题会议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已经表示,要严格股东准入标准,进一步修订完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严格防止“动机目的不纯”的投资者投资保险业,并将进一步降低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

而陈文辉在新华社专访中则进一步明确了数字:“为发挥股东之间的监督制衡作用,保监会将审慎研究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如考虑从51%进一步降低至1/3以下。”

根据《第一财经日报》梳理,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的现行法规,中资保险公司需遵循的是2014年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但根据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下,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51%。

也就是说,现行的规定是,中资保险公司在成立时单个股东持股比例不能高于20%,但当投资满3年后,就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将持股比例提升至51%。

而外资保险公司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来管理。其中规定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但并未有对于中资比例的限定。

事实上,项俊波提到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在今年夏天就已在行业内下发,并已于9月初征求意见完毕。

根据本报获得的上述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此次较2014年发布的现行管理办法有较大修订,从之前的37条扩充到了近80条内容。

征求意见稿将根据股东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险企经营管理的影响,将险企股东分为财务类、战略类和控制类,并分层次对股东进行管理。

其中,财务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10%,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无重大影响的股东;战略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0%以上但不足1/3的股东,或者持有的股权虽不足10%,但足以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生较大影响的股东;控制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3以上,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征求意见稿对三种股东类型分别设置了不同的准入“门槛”。其中,要成为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需要满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资产负债率和财务杠杆率不得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等条件。

最终的监管内容尚待详细解释

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中仍然出现了51%的上限规定。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51%;单一有限合伙企业持股不超过总股本的5%,合计持股不超过15%;保险公司成立三年内,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1/3;保险公司投资设立保险公司的,其持股比例不受限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对保险公司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持股比例不受限制。关联股东持股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从字面意思上来说,陈文辉表示将考虑把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从51%进一步降低至1/3以下,这显然比目前的征求意见稿更为严格。但由于没有更详细的解释,暂时无从判定最终的监管内容究竟为何。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表示,由于现在最终文件还没有发布,很难准确判断最后的适用范围及操作方式。如果保监会直接将保险公司单一股东从51%降到1/3以下,较为可能采用的方法是新成立公司直接适用新规定,但如果要适用到目前众多的现存公司,那会有相当大的操作难度。

目前,保险牌照可以说已成为市场上最炙手可热的牌照之一,保监会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股东显然是为了抑制随后而来的激进经营、激进产品、激进投资等各种风险。

从几家举牌“大户”的股权结构来看,排除阳光、安邦此类保险集团形式,前海人寿、国华人寿、恒大人寿目前的单一最大股东持股比例均为50%或51%。其中,作为中资公司的前海人寿在成立之初,钜盛华仅持有其20%股份,成立刚满3年,钜盛华就将自己的持股比例升至51%。而被划分至外资保险公司的恒大人寿单一最大股东恒大地产集团(南昌)有限公司一开始就直接收购了原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股东出让的股份,一举持股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