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发表的内容实在、精确和完好,没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严重遗失。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呈现否决提案的状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触及改变以往股东大会已经过的抉择状况。
一、会议举行和到会状况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一次暂时股东大会选用现场投票和络投票相结合的方法举行。现场会议于2019年9月20日上午10:30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汇大路18号,公司南京营运中心429会议室举行,络投票时刻为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9月20日。其间,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体系进行络投票的详细时刻为:2019年9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投票体系投票的详细时刻为:2019年9月19日15:00至2019年9月20日15:00中的恣意时刻。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招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耀先生掌管。本次会议举行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矩》、《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矩》等有关法令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则。
2、现场到会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9人,fenjiu,fenjiu,fenjiu代表股份1,008,015,2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9%;经过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141,340,1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
到会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算计68人,代表股份1,149,355,3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7%。其间,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以及独自或算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1人,代表股份154,285,117股,占公司有表梧桐树概念股,梧桐树概念股,梧桐树概念股决权股份总数的10.24%。
3、部分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到会了会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指使朱东律师、张楚婷律师到会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令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状况
本次股东大会选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络投票相结合的方法,审议经过了如下抉择:
1.00《关于修正<公司章程>的方案》
该方案表决成果:赞同票1,133,111,435股,占到会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反对票1,831,082股,占到会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弃权票14,412,872股,占到会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
本方案取得有用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经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令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朱东律师、张楚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令意见书》,以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招集、举行程序、到会股东大会人员的资历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契合法令、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则。本次会议构成的股东大会抉择合法、有用。
四、备检文件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暂时股东大会抉择;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令意见书》。
特此布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