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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裁判文书披露一则一审判决信息,原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投资经理助理刘钰善,利用其接触到的3只资管产品的未公开交易信息,在其亲友账户中进行趋同交易,趋同成交金额7154.90万元,获利133.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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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刘钰善被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40万元,同时其违法所得130.28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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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两个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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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钰善生于1979年,博士研究生学历,是上海文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经理。2009年9月至2016年9月间,刘钰善在申某宏源资产管理事业部工作,分别担任过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职务。

2009年9月至2016年9月间,刘钰善在申万宏源任职期间,协助同事王某管理申银万国2号策略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称申银万国2号)、申某-上海山某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下称上海山某)、申银万国宝鼎稳盈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称宝鼎稳盈3号),并负责具体操作上述三个资管账户而掌握有关投资决策、交易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包括资管账户投资股票的名称、数量、价位以及买卖时机等。

刘钰善便利用这些未公开信息,以盈利为目的,操作其亲属马某1在广发证券上海水清南路营业部开户的证券账户和其朋友丁某妻子袁某1在申万宏源证券上海兰溪路营业部开设的证券账户,刘钰善本人投入100余万元,丁某先后投入2000余万元,先于、同期或稍晚于上述三个资管账户买入或卖出同一只股票。

根据沪深交易所的统计,马某1沪市账户与申某2号、上海山某、宝鼎稳盈3号三个产品趋同股票数占比为13.89%,趋同盈利40.31万元;深市账户与申万2号、上海山某、宝鼎稳盈3号三个产品趋同股票数占比为25.21%,趋同盈利93.64万元,该账户趋同盈利合计133.95万元。

袁某1沪市账户与上海山某、宝鼎稳盈3号两个产品趋同股票数占比为11.11%,趋同亏损50.04万元;深市账户与申万2号、上海山友、宝鼎稳盈3号三个产品趋同股票数占比为27.12%,趋同亏损58.56万元,该账户趋同亏损合计108.60万元。

判决书显示,刘钰善于2017年5月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利用3个产品股票交易信息操作马某1和袁某1股票账户谋利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130.28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刘钰善身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其行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系自首,应依法判处。

刘钰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罪悔罪;其辩护人意见是被告人认罪悔罪,违法所得已缴纳,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刘钰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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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刘钰善的朋友丁某也就是刘钰善所在公司上海文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刘钰善与丁某的交情颇有渊源。

五六年前,刘钰善在朋友的推荐下认识了丁某,希望能找一份工作。刘钰善是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工程的博士研究生,丁某觉得是个人才,人也挺老实的,就将刘钰善介绍给自己朋友,朋友就将刘钰善推荐到申万宏源证券工作。

刘钰善在申万宏源证券期间,先后任职研究员和投资部经理助理,后者主要就是协助投资经理下单买卖股票,写股票的入池报告,还有一些季度和年度策略报告等一些具体文字工作。

丁某坦言,认识后,逢年过节刘钰善都会来看望他。2015年5月,丁某觉得股市行情喜人,又发现很多证券公司都有代理操作股票交易的业务,只收取10%的佣金,于是丁某想在申万宏源证券办理这项业务。

丁某向刘钰善表达了想要办理代理操作股票交易业务的意愿。刘钰善对丁某说其资金量不够大,自己帮助丁某操作就可以了,丁某同意了刘钰善的提议。

2015年5月,丁某便带着妻子袁某1在申万宏源开立了股票账户,投入了2000万交给刘钰善打理,大约赔了200万元。但丁某也表示,证券账户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刘钰善没有投钱,当时刘钰善就是帮忙,不存在给她提成钱的事。

再回到上述案件中涉及的资管产品,根据时任申万宏源资产管理事业部下属业务部负责风险处置项目的总经理强某的表述,宝鼎稳赢3号是2014年12月29日成立的,投入资金4.5亿,由林某、牟某和刘钰善作为主办人,他们三人每人操控1.5亿资金,王某参与了宝鼎稳盈3号。因为王某当时手里还有一个定向投资产品,按照规定不能在担任集合产品的投资主办。

“因为当时毕竟刘钰善经验少,且之前没有独立管理过什么产品,我还是以锻炼新人的角度才让她当的主办人。”

强某还表示,曾在例会上多次说过刘钰善的宝鼎稳盈3号股票交易,要以王某的决定为主,刘钰善主要是向王某学习,实际上就是让王某操控刘钰善主办的宝鼎稳盈3号股票交易。

也就是说,刘钰善名义上是宝鼎稳盈3号的投资主办,实际上就是给王某顶名,实际的决策是王某。

但是每周一例会上述投资主办会各自发表本周对股市走势、持股情况的一些情况,包括推荐一些好的股票,包括刘钰善在内的团队人员就知道投资主办要购买或抛售什么股票。

而且,从具体操作上来看,王某负责决定买卖哪只股票,刘钰善负责下单,剩下两名投资主办人因经常需要出门考察,大部分交易操作也都是由刘钰善来负责。

主动上缴违法所得,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17年3月30日,辽宁省公安厅接到公安部转来《关于对“朱某某”等账户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情报线索开展分析研判和导侦核查的通知》,经专门人员分析研判和核查,发现申万宏源职员刘钰善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重大嫌疑。

2017年5月9日,经侦支队在传唤刘钰善配合调查王某等人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过程中,刘钰善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本人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犯罪事实。

2017年11月2日,刘钰善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130.28万元。

2018年11月5日,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刘钰善身为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趋同成交金额人民币7154.90万元,获利133.9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予刑罚惩处。因刘钰善主动投案、认罪悔罪、积极主动缴纳违法所得和罚金,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故法院依法判处刘钰善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40万元,对扣押的130.28万元违法所得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