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11月4日讯 据财政部官音讯,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品,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交还出口关税。
以下为原文:
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品税收规则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
经国务院同意,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品的相关税收规则,公告如下:
一、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品,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交还出口关税。
二、对契合第一条规则的货品,已处理出口退税的,按现行规则补缴已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契合第一条规则的退运货品申报进口时,企业向海关请求处理不纳税手续的,应当事前获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品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契合第一条规则的退运货品已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企业请求予以交还。其间,未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应当事前获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品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请求处理交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仅向海关请求处理交还已征进口关税。进口收货人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关处理退税手续。
五、契合第一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则的货品,进口收货人应提交退运原因书面阐明,证明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运,海关凭其阐明按退运货品处理上述手续。
六、本公告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担任解说。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