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腾邦日前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前奉告书》,*ST腾邦或将面对很多投资者的索赔诉讼。一起这也意味着,从2021年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对*ST腾邦立案查询至今,历时五个多月,该公司涉嫌信息发表违法违规有了结论。”4月15日,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奉告证券时报记者。
据悉,*ST腾邦初期以机票分销为切入点,逐渐开展成为集商旅、金融科技、电子商务等归纳商业服务集团。*ST腾邦于2021年11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奉告书》,因公司涉嫌信息发表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议对公司立案。
因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别一般合伙)对*ST腾邦2020年度财务陈述出具了无法表明定见的审计陈述,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公司自2021年5月6日起股票被施行退市危险警示。
据*ST腾邦日前发表的《行政处罚事前奉告书》,公司涉嫌存在的违法现实首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首要,未及时发表及未在定时陈述中发表相关担保;其次,未在定时陈述中发表严重诉讼和裁定;终究,未及时发表及未在定时陈述中发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上述违法现实,有告贷合同、担保合同、诉讼裁定法律文书、放款履行单、银行回单、状况阐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公告等根据证明。
深圳证监局以为,*ST腾邦发表的《2018年年度陈述》《2019年年度陈述》存在严重遗失,以及未及时发表严重事件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则,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景象。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深圳证监局拟决议对*ST腾邦给予正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正告,并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
臧小丽律师以为,契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可参加索赔:在2017年2月5日—2021年4月29日间买入*ST腾邦,并且在2021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股存在丢失的投资者。(补偿规模终究以法院判定确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