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溪区人才购房施行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履行中心和省市区委人才作业会议精力,加速推动新时代人才强区建造,更好推动梁溪区各层次人才宜居工程, 打造最优人才环境,全方位培养、引入、用好人才,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优化营商环境举动方案2020>的告诉》 (锡委发〔2020〕39 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大力度助企惠才的若干行动>的告诉》(锡委人才发〔2022〕1 号)等文件精力,制定本施行办法。
第一条 适用目标 对在梁溪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以下两类人才予以支撑:
1、高层次人才:依照无锡市“太湖人才方案”人才分类确认施行办法确认的 A、B、C、D 等 4 个类别人才,全职在本区作业,在本市 5 年内无住宅挂号信息和房屋买卖记载信息。
2、高技能人才:梁溪区紧缺的持有高级技师、技师(二级)、 高级工等相关资历证书的人才。
上述人才需在无锡市区范围内(不包含江阴、宜兴)无自有住宅(包含个人一切及与别人共有)。
第二条 支撑方针 一是高层次人才依照无锡市有关条款履行;履行购房资历支撑,并给予购房补助。二是高技能人才履行购房资历支撑。
第三条 补助目标 契合条件的 A、B、C、D 类人才自费购买区内首套自住商品房,可按规范请求购房补助,请求额度不超越所购住宅总价。
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可放宽至二套房,并给予购房总额 3% 的支撑。
第四条 补助规范 A1 类人才 1000 万元,A2 类人才 500 万元,A3 类人才 300 万元;B1 类人才 150 万元,B2 类人才 100 万元,B3 类人才 60 万元;C1 类人才 50 万元,C2 类人才 40 万元;D 类人才中契合“锡引”工程相关方针的按其规则补助。
第五条 人才分类确认请求 高层次人才依照“太湖人才方案”人才分类确认施行办法确认规范和流程进行审阅确认,由区委人才办担任牵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详细担任。高技能人才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相关规则直接予以确认。
第六条 资历初审 人才经过分类确认后,需请求购房资历、购房补助的,由用人单位对请求目标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严厉审阅,请求目标填写《梁溪区人才购房资历请求表》《梁溪区人才购房补助请求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加盖公章。
第七条 人才购房存案请求 请求目标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分类确认,并经用人单位资历初审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致受理请求人资料,进行资历审阅,一起将相关资料流转至区住宅和城乡建造局进行购房存案。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历审阅资料:
1、请求目标及爱人的身份证明;
2、请求目标与区内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3、请求目标学历、学位证书或相关资历证书;
4、《梁溪区人才购房资历请求表》《梁溪区人才购房补助请求表》。
区住宅和城乡建造局存案资料:
1、请求目标及爱人的身份证明;
2、无锡市住宅信息查询证明;
3、《梁溪区人才购房资历请求表》。
第八条 资历审阅 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人才分类确认资历进行审阅、区住宅和城乡建造局对请求目标购房资历进行存案。经审阅满意购房资历的请求目标即可购买梁溪区新建商品房。契合补助请求资历的目标,按程序请求购房补助。
第九条 购房补助发放 请求目标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供给购房首付收据、签合同、借款合平等相关购房凭据,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相关资料流转至区住宅和城乡建造局对签合同进行核对,核对通往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批阅成果经过络渠道公示 5 个作业日。公示无异议的, 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补助资金用款方案,按相关规则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收到请求后,按规则将资金下拨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梁溪英才卡”或其他拨付方法,将购房补助发放至人才自己。
第十条 请求购房补助的,不得一起享用人才公寓租房补助方针,如已享用,应扣除已享用部分。购房补助额度在 50 万元及以下的,一次性发放购房补助款;50 万元—100 万元的,分 2 年依照 5:5 份额发放购房补助款;100 万元以上的,分 3 年依照 4:3:3 份额发放购房补助款。
第十一条 享用人才购房补助方针的人才,应与相关主管部门签定协议,契合市区多项宜居方针条件的人才依照就高不重复准则享用,其间触及资金补助类的依照就高不叠加准则享用。人才所购得的享用购房补助的房产准则上 5 年以内不得上市买卖, 在梁溪接连作业未满 5 年离区的,应等价交还购房补助,未交还购房补助款的,应承当违约责任且所购住宅不能上市买卖。对招摇撞骗虚报冒领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得人才购房补助的个人和用人单位,归入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并向社会发布,情节严重的,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时刻暂定从文件发布之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本办法由梁溪区委人才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宅和城乡建造局担任解说。履行过程中,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方针规则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