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学校必定惩戒权办理学生欺负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未成年人维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时主张
本报记者蒲晓磊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6月30日分组审议了未成年人维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
为采纳办法加强对学生欺负问题的办理,修订草案二审稿完善了学生欺负行为的处理程序,添加规矩:对严峻的欺负行为,学校不得隐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分陈述,并合作相关部分依法处理。
对此,与会人员以为,修订草案二审稿明晰规矩学校对严峻欺负行为强制陈述是一大亮点,关于办理学生欺负问题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起,草案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矩,对施行欺负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负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束。对严峻的欺负行为,学校不得隐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分陈述,并合作相关部分依法处理。
王砚蒙委员说,“加强管束”是一个比较含糊的说法,详细应当怎样管束?学校可以加强管束,但又对教师惩治学生作出了许多禁止性规矩,所以这儿的“加强管束”没有作出内容和形式上的规矩,是不是教师把学生叫到办公室批判一顿就叫“加强管束”?实际操作中没有施行的规范,难以运用,会导致问题的处理流于形式。因而,有必要对相关内容加以明晰。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刘希娅主张,将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改为“对施行欺负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负行为的性质、程度和结果,加强教育、训诫、居家阻隔反思等管束。对严峻的欺负行为,学校不得隐秘,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分陈述,合作相关部分对未成年人进行事情调查、处置,依状况采纳社区服务纠正、居家反思教育、强制转入专门学校等方法处理。施行欺负的未成年学生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合作管束和承当相应职责”。
杜玉波委员说,在实际的教育活动中,仍然存在对教师惩戒行为的合理极限缺少明晰规矩等问题,使得体罚与惩戒之间的鸿沟不明晰。法令没有赋予学校和教师必定的惩戒权,形成学校和教师关于学校欺负事情往往力不从心。主张在现有规矩基础上,进一步明晰教育惩戒的准则性规矩,如应遵从合法性准则、份额准则和教育性准则。相关部分可根据法令确认的准则性规矩拟定施行细则,对教育惩戒的主体、权限巨细、施行规模和方法作出严厉详细的限制,厘清教育惩戒的鸿沟,给学校和教师办理学生的必要惩戒权,经过惩戒和关爱相结合的方法完成法令本意上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科学维护。
张伯军委员主张,在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三条规矩的“完善安保设备、装备安保人员”后边,加上“健全可追溯信息体系”的内容,由于信息化可追溯体系一方面临办理者和工作人员能施行有用的监督,另一方面,当事端发生后在处理时能留存依据,例如,在校车运用、餐饮安全、学生体罚、学校欺负等行为和事情中,都可以经过这个体系很好地施行监督,在处理过程中也可以发挥非常重要的效果。假如只是说安保设备,往往被理解为传统设备,针对性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