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以为被告河北小放牛公司在其饭馆装修及微信大众号中运用“炒菜界的海底捞”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合理竞赛,闻名餐饮企业四川海底捞公司将河北小放牛公司诉至法院。近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判定河北小放牛公司中止涉案运用行为,补偿海底捞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开销95万元。
原告海底捞公司诉称,其注册和持有的海底捞商标,经过继续宣扬和运用,已具有极高闻名度和美誉度。被告在其多个饭馆内海报、菜单、职工服装等店堂装修上及微信大众号中,运用“炒菜界的海底捞”字样进行宣扬,并经过色彩、分行或打引号方法将“海底捞”三字杰出。原告以为,被告该种运用行为违背商标法,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危害,一起也构成不合理竞赛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当即中止涉案行为,补偿原告经济损失,并刊登声明,就涉案行为为原告消除影响。
被告河北小放牛公司称,自己一向将原告视为学习典范,运用该字样是为了表达对原告的敬重和学习,而非攀交原告;原、被告两边运营的菜品不同,不归于同种或相似服务和产品,不存在竞赛联系;运用“海底捞”字样是对高品质的一种描绘,不构成商标性运用,也不会对顾客发生混杂和误导。被告运用方法没有贬损原告的名誉,反而起到了正面宣扬效果,不归于不合理竞赛。
东城法院审理以为,原告建议权力的涉案商标,处于注册有用期限内,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力应遭到法令维护。涉案商标具有较高商场闻名度,法令应当给予相应维护。本案中,原、被告尽管别离主营火锅和炒菜,但均归于涉案商标核定运用的饭馆、餐厅服务,被告运用的“炒菜界的海底捞”标识也完整包含了“海底捞”字样,对被诉标识的运用现已超出描绘性合理运用的领域,归于商标性运用,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略。法院现已确定被诉运用行为系危害商标权行为,原告权益现已得到相应救助,故不再对其是否归于不合理竞赛行为进行确定和评述。
综上,东城法院一审判令被告当即中止运用“海底捞”标识的涉案行为,判赔原告建议的经济损失90万元,酌情判赔其合理开销5万元,并判令被告在《法治日报》上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
本案主审法官表明,合理学习是竞赛的题中之义,也是立异发明的动态进程,可是超出合理规模的一味仿照、歹意攀交,则会危害别人合法权益,应当遭到法令规制。
案子宣判后,两边均未上诉,现在该案已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