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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份关于浙江广立钢结构建造有限公司法人王国才偷税罚二审刑事裁定书,翻看裁定书,发现案件事涉A股上市公司我国化学(601117)全资子公司我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
裁定书显现,浙江广立钢结构建造有限公司于1998年12月16日注册建立,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包含王国才(占50%股份)、梁某1(占25%股份)、陈海舟(占25%股份),王国才任法定代表人。2012年1月17日,浙江广立钢结构建造有限公司与我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签定“中煤图克化肥项目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为钢结构出售,并不包含钢结构装置。王国才身为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投合对方单位要求和少缴税款,赞同对方将本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税点数为17%)开具为建筑装置发票(营业税发票一种,交税点数为3%),未按规则交纳增值税,形成国家税款丢失。
2016年2月,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浙江广立钢结构建造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要求补缴税款人民币1752829.03元,并处罚款人民币876414.52元,浙江广立钢结构建造有限公司在经催收之后仍拒不缴交税款和罚款。2017年4月20日,经绍兴中天税务师事务所对浙江广立钢结构建造有限公司2012、2013年度缴交税款状况鉴证:2012年少缴税款人民币1514197.80元,占当年应交税额份额56.23%;2013年少缴税款人民币361329.26元,占当年应交税额份额16.71%,上述未交税款算计1875527.06元在该次鉴证之日前未申报交纳。
王国才因本案于2016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拘捕。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8)浙0602刑初372号刑事判定。原审被告人王国才不服,提出上诉。
关于逃税罪,其辩解人辩解称:(1)原判将单位违法过错的确定为个人违法。(2)证人梁某1、施某1、潘某、王某1四人均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其间梁某1、施某1、潘某参加了涉案逃税行为,王某1系梁某1亲属,上述人员为逃脱罪责或协助别人逃脱罪责出具内容不实的证言,相关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王国才申请与上述证人当庭对质。(3)本罪定案依据首要为言辞依据,缺少王国才签字承认要求开具建安发票的书证,尚存合理置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王国才身为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采纳诈骗手法进行虚伪交税申报,躲避缴交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交税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告诉后仍不补缴应交税款;对人民法院的判定有才能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原判确定首要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科罪精确,量刑恰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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